本條例所稱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幹流、支流、湖泊、水庫形成的匯水區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呂梁市、晉中市、臨汾市、運城市、陽泉市、長治市、晉城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第三條汾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量水、節水、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協調保護、系統治理的原則。第四條汾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汾河保護負主要責任;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考核範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汾河保護的重大政策,監督檢查汾河保護重要工作的實施;建立汾河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統壹指導、統籌協調汾河保護工作。
汾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汙染防治、河道整治和管理、水旱災害防禦、生態保護和修復、推動高質量發展等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能源、應急、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汾河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汾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
各級河(湖)長對汾河保護負有責任。第七條汾河流域相關設區的市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地方立法、規劃、監察、執法等合作機制。,共同推進汾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和高質量發展。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汾河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汙染物排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保護和修復標準體系。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汾河流域的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進行調查,評價資源環境承載力,並向社會公布汾河流域的自然資源。
汾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汾河流域水生生物的重要棲息地進行生物多樣性調查和評價。第十條汾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汾河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環保、生態和法治意識。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環保誌願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汾河保護宣傳活動,營造汾河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保護汾河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控制第十二條汾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汾河保護的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流域產業發展規劃。第十三條汾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列為重點發展領域,采取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低汙染、高附加值的產業。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汾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區域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超載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規劃,采取節水、水源置換、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結構調整等綜合措施,實施綜合治理。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在汾河源頭寧武雷明廟至太原市尖草坪區三蓋村兩岸三公裏範圍內,以及三蓋村以下幹流兩岸兩公裏範圍內,劃定重點汙染控制區;重點汙染控制區應當規定限制和禁止建設的行業名錄、禁止排放水汙染物並執行更嚴格汙染物排放要求的行業名錄。第十六條汾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汾河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水庫除險加固等防洪重點工程建設,推進標準化河道堤防、危險工業控制工程和山洪災害治理,完善流域分蓄洪區(蓄滯洪區)的布局和建設,加強河道控制線和管理範圍的控制,實施堤防內外五米至二十米的堤防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