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對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範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統壹政務服務、企業信用承諾、有效監管約束、統壹清單告知、統壹平臺辦理、統壹信息共享、統壹收費管理的模式,政府不再對企業承諾的事項進行事前核準。
涉及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下列原由企業辦理的事項,調整為政府統壹服務,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限時並聯完成:
(壹)項目建設涉及的綠地和樹木的審批;
(二)市政設施建設審批;
(3)對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的給水、排水、排汙設施的審核;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避免危及氣象探測環境;
(五)文物保護建築工程和考古許可證;
(六)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
(七)洪水影響評估和審批;
(八)取水許可審批;
(九)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設施審批;
(十)建設項目覆蓋的重要礦床的審批;
(十壹)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
(十二)節能評估和審批;
(十三)地質災害風險評估;
(14)地震安全性評價。
省人民政府根據企業投資項目類型確定統壹政務服務的內容、標準和流程,並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和省級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以清單形式公開發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土地出讓前完成統壹的政府服務。
土地來源為收儲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土地權屬來源信息,並通知本級政務服務機構,由政務服務機構組織政府有關部門統壹辦理政務服務。
土地來源為新增建設用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土地批準文件和資料,並通知本級政務服務機構,由政務服務機構組織政府相關部門統壹辦理政務服務。第五條企業投資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規範方式出讓的,除依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機構)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規範的投資建設合同。
標準投資建設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面積稅收目標、能源消耗控制目標、汙染物排放控制目標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目標;
(2)檢查指標的措施;
(三)違約責任;
(四)解決爭議的方式;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制度,取消施工圖審查,組織重要工程專家論證。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對勘察設計質量做出書面承諾,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第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統籌規劃,劃定各類控制線,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提出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條件和擬開展的評估事項,為項目落地提供前端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服務機構設立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服務窗口,負責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事項的受理和送達。第九條下列事項由企業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條件和標準做出書面承諾: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事項;
(二)洪水影響評估事項;
(三)取水許可事項;
(四)環境影響評價事項;
(五)節能評估項目;
(六)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的具體事項;
(七)易燃易爆等特定場所的防雷裝置設計;
(八)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工程應當報告的事項。
前款所列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在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統壹服務的基礎上,由企業書面提出,政府有關部門完成行政許可;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事項,應當由企業書面提出,政府有關部門完成行政許可。
企業應當按照準入條件和標準進行項目建設,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