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團體意外險全稱是建築工人團體意外險,是建築安裝行業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操作的從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建築集團意外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
1.?建築團體意外保險
1998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在當時我國尚未強制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背景下,針對建築行業的高風險特點,該條例確定了建築意外險制度,此時的建築意外險為法定強制保險。
2011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該條例正式明確了在我國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條件下,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不是強制保險。
2.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壹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壹條規定:“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保險政策,大力擴大建築企業工傷保險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企業應按用人單位為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由用人單位投保、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參加工傷保險為單位的建設項目,可以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壹;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實的項目,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建築集團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企業繳納施工隊意外險可以免除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批復提到,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執行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我國企業無論是否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踐中認為團體意外險和工傷保險性質不同。團體意外險是商業保險,自願購買。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後,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在雇傭關系中,臨時施工方獲得的保險金能否從施工企業或實際承包方應承擔的賠償金中扣除?
有人認為不能扣除。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投保人應當為與其發生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作為受益人,因此臨時施工人應得的保險金不能由施工企業或實際承包人受益。員工受到人身傷害,可以依法從用人單位獲得賠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兩者支付的依據和性質不同,法律也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員工無法獲得“雙保”。作為弱勢群體,員工自身應該加大保護力度。
另壹部分觀點是可以扣除。這種觀點認為,《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調整的是勞動關系,不適用於雇傭關系。施工企業或實際承包人購買施工團體保險的目的是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為臨時施工人員謀取利益,應遵循“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
團體意外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在企業賠償後,可以轉給企業嗎?
保險金請求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為受益人。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施工企業會對施工人員或其家屬進行壹次性賠償,並與施工人員或其家屬簽訂協議,將保險理賠轉讓給施工企業。雖然施工企業支付了壹筆高於保險費的賠償,但如果能從保險公司拿到保險費,其實際承擔的賠償金額仍然遠遠低於單純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需要承擔的賠償金額。但是,保險金請求權能否轉讓,在理論和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部分保險公司會否認此類轉讓協議的效力。
第壹種觀點認為它是不可轉讓的。保險金的索賠具有很強的個人依賴性和特殊性。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人和指定受益人,因此不能轉讓。
第二種觀點是可以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屬於債權,受益人作為債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保險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轉讓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從立法意圖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承認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目前許多司法審判案例也承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
建築集團意外險和工傷險有著本質的區別,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受不同的法律調整,體現不同的目的,兩者之間不存在替代和包容關系。企業要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給施工隊購買意外險,這和分散用工風險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