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合作,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七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以及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供求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八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和服務活動,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性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鼓勵以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科技報告可以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研究開發活動和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第九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確登記備案、轉化實施、處置分配、組織保障和異議處理等內容。第十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自行決定或者授權科技成果的創造者對其科技成果進行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除外,無需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但價格應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
以協議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主持公開詢價。成交價格確定後,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成交價格等信息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異議處理程序和方式應當明確、公開。受讓方為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應當註明。
科技成果在技術交易市場通過掛牌、拍賣等方式轉化的,可以通過公開詢價的方式確定基準價。第十壹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議方式確定價格,並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公示。單位負責人已盡勤勉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因科技成果轉化引起的後續價格變動所產生的決策責任。
單位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並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註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責任的,視為已盡勤勉義務。第十二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其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滿兩年未實施轉化,仍具有轉化價值和條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壹)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按照與單位的協議進行轉化,並按協議將收入返還給單位;協議中沒有約定收益的,應當從成功盈利之日起連續三年每年從轉型凈收入中提取10%,返還給單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與單位達成協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掛牌、拍賣等方式組織實施轉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研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