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是,提前或者推遲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列支。有困難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第二章選舉工作組織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換屆時,縣(市、區)、鄉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工作方案,確定選舉的步驟和日期;
(三)進行選舉試點,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五)受理與選舉工作有關的投訴、舉報、申訴和來信來訪,依法查處和糾正選舉中的違法行為;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應急預案;
(七)承辦選舉指導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八條【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村設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名主任和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婦女。第九條【選舉委員會成員】鄉鎮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
村民應當推薦公道正派、有威望、熟悉選舉法律法規的村民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第十條【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壹)宣傳選舉的目的和意義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提供選舉咨詢;
(二)制定本村選舉辦法,並經村民會議通過;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登記和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調查處理村民對選民名單的意見;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確定並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投票時間和地點,並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批準;
(七)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交流;
(八)印制選票及相關表格,確認代理投票程序;
(九)主持選舉,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和報告選舉結果;
(十)總結和匯報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壹)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直至新壹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組成,村民委員會交接完畢。第十壹條【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調整】選舉期間,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另行選舉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或者本村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經推選他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他應當被免職,並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撤換或者另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