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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規範地圖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陜西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下列向公眾開放的地圖:

(壹)紙質、布面等媒體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

(二)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標誌、廣告、電影及其他地圖;

(3)附在各種產品上的地圖圖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圖。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第四條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出版、更新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達和地圖審核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張貼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旅遊、測繪等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地圖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圖,並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編制、生產、出版地圖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保證地圖質量。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的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通過地理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免費提供地理信息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的開放和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采集工作,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的數據和信息。第八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測繪工作。第九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第十條地圖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地圖內容應當完整規範,地理信息應當準確,地圖名稱應當與內容壹致;

(二)編制地圖,應當選擇最新的地圖數據,保證地圖內容的現狀;

(三)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理、符號系統等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地圖的編制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和關系,內容應當符合地圖的用途;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最新信息標註。第十壹條在地圖產品上發布的廣告,應當符合廣告和地圖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觀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30%。第十二條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保密技術。第十三條公益性地圖是指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適合公眾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標準化地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統壹規劃、協調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通過其網站向社會發布,並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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