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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是什麽意思?

所謂三方協議,其實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在初次就業時簽訂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這樣的協議,如果是依法簽訂的,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無效。

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首先,三方協議是學校見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意向性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從法律性質上看,“三方協議”是民法和合同法上的“預約”。原則上適用於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當然,三方協議的簽訂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如有違約,將按照民法相應條款追究違約責任。

其次,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三方協議自動終止,隨後單位與畢業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壹旦簽訂,就業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內容與三方協議相沖突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三方協議既是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依據,也是國家出具派遣證明的證明。只有簽訂三方協議後,學校才會在畢業後給學生發放派遣卡。畢業生持派遣卡到單位報到後,開始計算工齡,有幹部身份。

簽訂三方協議應註意的問題

三方協議雖然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但在法律上是簽訂的,受《合同法》約束。所以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簽訂的時候要註意壹些問題。

1.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壹定要註意是否與用人單位有效印章上的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

2.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試用期三個時期,直接關系到畢業生權益的維護。

協議期: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開始,持續至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終止。協議期內,雙方已確認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試用期:主要是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該是在試用期之前,而不是試用期之後。過去,壹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壹旦試用期滿,就找各種借口辭退。根據相關規定,試用期應與勞動合同期限壹致。

合同約定試用期的,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試用期6個月至12個月,自報名之日起計算。

3.試用期和試用期的時間。外企、合資、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是1個月,也可以是3個月。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試用期和試用期只取壹個,另壹個劃掉。

4.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用高額違約金捆綁學生。學生在談判時應努力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但《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間,每月給予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部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爭取取消違約金的規定。

三方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三方協議中的壹方通常是中間人或見證人。只要訂立的三方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三方均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則視為有效合同。沒有說三方合同不常見,無效。所以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都不允許無故解除三方合同,否則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若幹意見的通知:

壹、就業協議的定位和作用

就業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正式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過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接收畢業生的重要證據;是高校管理畢業生就業、編制就業計劃、為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的重要依據。

四、聘用協議的基本內容

1.高校畢業生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日期、學歷、聯系方式等。

2.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用人單位性質、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文件接收地點等。

3.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相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崗位;戶口遷入地;違約責任;本協議的自動失效條款和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4.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相關信息及高校意見。

5.明確協議適用範圍:即在國家計劃內招收非定向畢業生(包括高職(專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生和研究生);定向生和委托生按定向委托協議聘用,不使用聘用協議。

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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