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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公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路政管理,規範路政行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公路網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建築控制區實施的管理活動。第四條公路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管理工作。

公路收費權有償轉讓的公路和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營的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和人員行使。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其他專業規劃時,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並采取措施加強對路政工作的領導,確保公路完好、安全、暢通。

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水利、林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管理和保護公路生產,檢查和監督公路養護單位及時修復損壞的公路,保持公路及其標誌、標線的完好;

(三)進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處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築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壹的車身標誌、公路檢查標誌和示警燈。第八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盡職盡責,公正廉潔,文明執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規定收費和罰款;

(二)擅自提高路產補償和賠償標準的;

(三)要求過往車輛載貨載人的;

(四)刁難或者勒索行政相對人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第九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和車輛所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接受檢查。第三章公路產品的管理第十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屬於公路產品,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第十壹條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和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的土地不少於壹米,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確定,具體標準是:

(壹)快速路、壹級公路不少於三米;

(二)二級公路不少於兩米;

(三)三級及以下道路不小於壹米。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用地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公路用地征地手續,並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在已建成的公路終點確定公路用地權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公路用地權屬。

公路用地確定後,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國道、省道、縣道界樁的埋設;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埋設;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的界樁,由建設單位負責埋設。第十二條公路用地與鐵路、管道、河流、水利設施等用地重疊,造成權屬不清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申請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公路經批準報廢後,公路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處置公路和公路用地。第十四條公路、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脫粒烘幹糧食、種植農作物、積肥堆土、放養牲畜;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修車洗車、排放汙水、傾倒廢棄物、架設電桿、變壓器等設施;

(三)堵塞、損壞或者占用公路排水設施;

(四)采石、采礦、挖砂取土、挖溝引水、爆破、燒窯;

(五)毀壞、損壞、塗改和擅自移動公路標誌、標線、標樁、護欄及其他附屬設施;

(六)運輸車輛拖地或者泄漏、拋撒物品損壞、汙染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

(七)在橋梁、隧道、涵洞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八)將高速公路作為檢測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驗場地和駕駛培訓、考試場地;

(九)其他影響公路暢通和損害公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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