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壹下欽定憲法的大綱,清政府在內外壓力下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頒布了欽定憲法,同時還頒布了其附屬法律《眾議院選舉法精要》。清政府宣布:“從朝廷到官員,都遵守帝國憲法,以期永遠遵循它,但絕不超越它。”(清末準備憲法檔案史料)。這說明清政府實際上已經肯定了這部憲法的至高無上的地位,這是其壹。
其次,這部憲法是模仿日本憲法制定的。壹方面,由於日俄戰爭中日本打敗了俄國,中國各界更加關註日本繁榮的原因。另壹方面,日本實行的是君主權力仍然很大、封建殘余嚴重的雙重君主立憲制,這顯然符合清政府保留更多君權的願望,但我們不能因為這個政權包含了大量的封建殘余就否定它的資本主義性質,因為無論如何,這個政權實際上是壹個資本主義政權。
第三,從憲法的內容來看,憲法大綱第壹部分規定了14項主權權力。對封建君主權力的神聖性自然有很多規定,但不能只著眼於此,也要看到對皇權的壹些限制。這些限制首先表現在君主不能再為所欲為,君主的行為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根據憲法匯編庫,正在播放詹姆斯國王憲法大綱。換句話說,皇帝要想行使權力,必須受到議院、內閣和司法機關的制約。在對天皇制定法律的權力方面,大綱規定:“凡已由眾議院決定但未經詔令批準頒布的法律,不得實施。”這就明確規定了制定法律的權力在眾議院,天皇的權力只是“批準和頒布”,與封建皇帝的話就是法律的情況明顯不同。在司法權方面,《大綱》規定:“指定審判法庭,依照聖旨規定的法律辦事,任何時候都不可變更。”這實際上意味著司法權已經與行政權分離,意味著皇帝不得以行政權幹預司法權的獨立。大綱的第二部分是關於“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九條規定,其中規定了主體的基本權利。因為它確認了主體的基本權利,其積極意義不可否認。同時,與封建專制制度相比,也是壹大進步。比如規定“主體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寫作、出版、結社的自由”;“除非由法律決定,否則不得逮捕、監禁或懲罰臣民”;“符合法令規定的資格的主體可以是文職和軍事官員以及議員”;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臣民的財產和住宅不受無理侵犯”等等的進步。
其次,關於偉大信條的第19條。那是武昌起義爆發後,因為起義軍攻占武漢三鎮,各省紛紛響應,宣布脫離清政府獨立,面臨巨大壓力。清政府為了繼續統治,幻想通過軍事打擊和政治改革來渡過難關。但出乎清政府意料的是,他們所依賴的部隊,如直隸灤州新軍二十鎮、二協藍田衛等,都進行了軍事諫阻。這些人聯名給清政府打電話,要求召開國會制定憲法,組織負責任的內閣。如果他們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就聯合保定的新軍第六鎮,控制吳祿鎮,進攻北京。在強大的軍事壓力下,攝政王載灃下令特別顧問委員會起草憲法,在短短的三天內,特別顧問委員會制定並通過了第十九大信條,並於宣彤三年九月十三日立即公布。由於這壹宗旨是在軍事壓力下制定的,與大綱相比,進壹步縮小了天皇的權力,擴大了國會的權力。它明確規定天皇的權力僅限於憲法規定;歸還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總理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王室不得擔任首相、其他國務大臣和各省行政長官;未經國民大會批準,不能締結國際條約;官方制度和官方規則是由法律規定的。雖然這個信條是清政府強行制定的,但我們仍然不能否認,與封建帝制相比,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
總之,欽定憲法的大綱和清政府後期制定的主要信條第十九條,明顯是資本主義的,這也說明清政府在蓬勃發展的人民革命和立憲派的壓力下,不得不調整政策以維持統治。但是由於革命形勢的發展,時代的主流已經不是憲政了,清政府的預備立憲根本不能滿足人民的要求,最終被革命推翻。但是,我們不能僅僅把預備立憲看作是騙局,而應該肯定預備立憲的資本主義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