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要點及解讀

功能定位

1.重申土地儲備工作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於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和資產的監管。

業務全過程管理

1.各地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制定了三年滾動土地儲備計劃。

2.根據土地市場調控需要、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明確計劃內容和備案、審批、調整程序。

3.入庫儲備的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對於有汙染、文物、礦產覆蓋層、洪澇災害隱患等的土地。在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前,不得入庫和儲備。

4.土地入庫前,應當向統壹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5.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入庫土地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保證土地供應。

資金是“指定用途”的

1.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專款專用。

2.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費用和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年終報送決算,由財政部門審計或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信譽好、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3.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的管理應當符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4.國土資源部將研究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三年滾動計劃編制技術標準,對內容和規範作出進壹步要求。

聯合監督

1.明確國土資源部將通過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實時監管各級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做好年度計劃和資金需求審核。

2.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的土地、資產、資金和專項債券進行監管和指導。

加強債務風險防控的“四個控制”

1.控制債券基金主體。

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土地儲備機構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的主要使用者。

目錄外機構不能使用債券資金,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不得挪用債券資金。

2.控制債券額度規模。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在全國人大批準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總額中單獨列示。

債券的金額從上到下分解。市縣兩級債券分解時,由財政、國土資源* * *部門確定分解方案,既保證土地儲備債務不超過地方債務總額,又保證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不受其他類型債券影響。

3.控制債券基金的使用。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用於債券發行項目涉及的征地費用、前期開發費用和項目管理費用。

實施過程中,通過資金預決算審計、現場檢查、定期聽取匯報等方式進行監督。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通過土地儲備信息監管系統查詢、統計、分析土地儲備機構各項資金支出的具體使用方向,並與同級財政部門進行信息對接。

4.控制投入和收入的平衡。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用於發債項目,償債資金也來源於項目產生的收入。

在發債之前,需要詳細計算發債項目的投入成本和未來收益,做到投入與收益的平衡。

對於壹些地區確實無法尋求自我平衡的項目或地塊,壹般由其他財政資金擔保,暫時不會貸款。

完整版:點擊查看。

  • 上一篇:四年級誠實作文
  • 下一篇:為什麽清末立憲實際上是壹場政治騙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