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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己方過錯但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而造成的實際損失,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或時間補償。索賠可分為單項索賠和綜合索賠。

在工程建設中,工程索賠經常發生,主要原因如下:

1.設計方面

項目施工階段因設計與實踐差異引起的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

2.建築包工合同

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未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施工的影響,導致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此類矛盾,從而引發施工索賠。主要有合同瑕疵、合同變更等問題。合同瑕疵表現為合同文件中不嚴謹甚至矛盾的條款,合同中的疏漏或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師應給出解釋,如果這種解釋將導致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發包人應予以補償。合同變更包括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增加或取消部分工作、合同規定的其他變更等。

3.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質條件

在施工過程中,地震、臺風、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塌陷、地下構築物等施工索賠時有發生。

不可抗力可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瘟疫、洪水等。社會事件包括國家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變化、戰爭和罷工。不利物質條件通常指承包商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測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

4.當事人違約,未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壹方當事人的違約往往表現為他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壹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驅動下的人為因素,合同雙方往往不能嚴格執行合同文件。發包人違約往往表現為未向承包人提供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付款等。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如未及時簽發圖紙和指示,也視為發包人違約。承包人違約主要是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和工期完成施工,或因行為不當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害。

5.工程建設承包管理模式的變革。

在當前的建築市場中,工程建設存在著總承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設備材料供應承包等壹系列承包方式,使得工程建設的承包復雜化,管理模式更加困難。當任何合同不能順利履行或管理不善時,都會導致工期、質量、數量、經濟等方面的索賠。

6、市場環境的影響

由於建築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建築行業經濟效益普遍較低,部分企業幾乎難以維持,使得建築企業對經濟效益非常敏感,迫使其采取“低價中標,索賠獲利”的策略。

7.其他第三方原因

由於發生在第三方與發包人簽訂或約定的與工程有關的問題,影響了工期或費用,也可以索賠。這裏所說的第三方包括材料供應商、設備供應商、分包商、運輸部門等。

8.政策和法規的變化

政策法規變化主要指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政策法規變化。由於工程造價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區域性,國家和地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有些政策法規並不強制執行,往往會隨著市場和技術的變化而變化,從而引起工期和造價的變化,成為索賠的重要原因。

索賠產生後,當事人要註意保護好各種文字資料,收集好相關證據,盡快聘請專業的工程索賠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避免延誤時機太久。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條: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時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零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2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3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4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條:發包人變更方案、提供不準確資料或者逾期不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6條: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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