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規則壹。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的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規則二。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規則三。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和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殘疾人給予特殊保護、優待和撫恤。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履行光榮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殘疾人的法定贍養人必須履行對殘疾人的贍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親屬和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壹條?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殘疾預防知識,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汙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制定法律法規,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二條?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康復
第十三條國家和社會采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以社區康復為基礎,以殘疾人家庭為支撐;以實用、易行、有益的康復內容為重點,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設立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和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絡、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等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殘疾人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在有關工作人員、誌願者和親屬的幫助下,努力訓練其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期確定重點康復項目,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和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國家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為康復工作者提供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相關工作人員和誌願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自助器具、專用物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開發、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