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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有形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承包交易,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陜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市場(以下簡稱有形市場),是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固定場所和交易活動。有形市場也可稱為建設工程承包交易中心,是為建設工程承包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民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鋪設工程、建築裝飾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第三條有形市場的建設和管理,以及農業、林業、水利、鐵路、公路、民航、電力、郵電、市政和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承包和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市場是按照市場規律建立的,是政府直屬的全資法人機構。服務社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不按行政區劃設置。但要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布局,在全省設立壹批有形市場。第五條有形市場應當堅持統壹規則、有序競爭、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禁止地區封鎖和私下交易。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保護舉報人。第二章有形市場建設第六條有形市場建設遵循統壹、公開的原則,根據建設任務的需要,可以跨地區接受招標投標業務。第七條有形市場具有以下服務功能:

(壹)信息服務:建立建設工程信息網絡,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建設工程信息、企業狀況信息、材料價格信息、法律法規、政策等信息;

(二)場所服務:為建設工程承包的開標、評標、定標和中介服務活動提供服務設施和場所;

(3)辦公服務:集中受理項目報建、資質審查、招投標、施工許可等手續。第八條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中央、省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項目信息網提供信息。第九條行政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入有形市場,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工程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三章承包交易第十條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公有制單位投資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承包,必須進入有形市場進行交易,不得在市場外進行交易。

國家投資的跨省建設工程發包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國家規定。

個人投資、外商投資或個人與外商共同投資的建設項目也應進入有形市場進行交易。

由國家補助、投資額較小、由地方投資的小型農業、林業、水利和公路建設項目、搶險救災項目以及國家和省確認的其他專項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可以不進入有形市場。第十壹條中央在陜建設單位和省屬建設項目進入有形市場交易。其他建設項目可自行選擇,進入政府批準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就近交易。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承包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建設項目施工;

(二)發布建設工程招標信息;

(三)辦理中介服務機構的代理手續;

(四)建設工程招標;

(五)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六)按規定對合同進行審查和驗證;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三條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15投標截止日前在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招標公告,發布相關招標信息。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承包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制造虛假信息的;

(二)泄露標底的;

(三)圍標、附標、串通投標、虛假投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4)私下交易;

(五)操縱市場,幹擾交易秩序。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向有形市場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應當用於有形市場的建設和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管理。交易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價格管理部門審批。第四章處罰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在有形市場交易而未私下交易的,交易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交易雙方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的,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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