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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洪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防洪法和本辦法。第三條預防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壹、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救的原則;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整治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人民政府應當資助貧困地區大型防洪工程建設。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壹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強對單位和個人的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防洪意識,增強依法防洪的自覺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工履行防洪職責。第六條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在本省管轄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並有權依法制止和舉報破壞防洪設施的行為。第八條對在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洪規劃第九條防洪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壹)黃河、渭河、漢江、三門峽庫區確定的主要江河和跨省江河的防洪規劃,依照防洪法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二)洛河、涇河、灃河、嘉陵江、丹江、無定河的防洪規劃,由河流所在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其他跨市(地)、縣(市、區)的河流的防洪規劃,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提出後,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

(四)縣域內河流的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流域防洪規劃和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縣級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編制,經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地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經批準的防洪規劃必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山洪可能誘發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納入區域防洪規劃,劃定重點防治區域,建設觀測、預警、預報設施,落實監測人員,制定並實施避險、逃生方案。

城鎮、居民點、工廠、礦山、鐵路、公路、電站和通信的布局應當避開山洪威脅;已經建在受山洪威脅地方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搬遷或者采取防禦措施。第十三條依法劃定的防洪規劃保留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明確界限,設立標誌。

在防洪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對防洪規劃保留區內的現有工程設施和村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搬遷計劃並組織實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防洪規劃預留區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在江河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規劃同意書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第三章河道整治和工程設施管理第十五條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的河道規劃整治線,由有關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跨市(區)的河道規劃整治導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有關市(區)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縣(市、區)的河道規劃控制線,由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流的規劃和整治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河道規劃控制線和河道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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