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力三輪車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
市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按規定從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取得人力三輪車經營許可證和標誌牌,並經核準人力三輪車經營期限,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含個體經營者和經營單位),方可在特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六條核定人力三輪車營運年限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等單位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第七條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應當采用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認可的統壹型號,車輛必須符合技術安全要求。第八條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人員應當在60周歲以上+08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適應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第九條人力車不得超過2人,但允許1名02歲以下兒童同乘。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三輪客車每次載客不得超過四人。
三輪人力貨運車的高度、寬度和長度離地分別不超過2m、0.2m,* * *分別不超過1m。第十條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得轉讓、轉租、出借人力三輪車經營許可證和標誌,不得將人力三輪車出借、出租給他人經營。
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專用發票,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費。第十壹條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應當在人力三輪車的顯著位置安裝人力三輪車標誌。第十二條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人員應當熱情服務,禮貌待客,嚴禁欺行霸市、拉客拉貨、敲詐勒索、刁難乘客和貨主。第十三條人力三輪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確保乘客和貨物運輸安全。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經批準從事人力三輪車經營的,予以取締,對查獲的無證人力三輪車依法銷毀;
(二)經營者不使用統壹車輛或者擅自拆卸、改裝統壹車輛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運輸服務人員不按規定載客或載貨的,處以50元罰款;
(四)經營者轉讓、轉租、出借人力三輪車營運牌照和標誌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五)將人力三輪車出借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的,對運輸服務人員處以100元罰款,對經營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六)未在人力三輪車顯著位置安裝人力三輪車標誌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
(七)運輸服務人員在營運中欺行霸市、敲詐勒索、刁難乘客和托運人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請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收回車輛營運證和標誌牌。第十五條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收回人力三輪車營運證,不再補發,由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統壹登記,定期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自出售、轉讓人力三輪車運輸發票或者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塗改、偽造、轉讓、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