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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範雷電災害管理,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和防護、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等。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湧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組成的,用於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三)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實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確保公共安全。

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時,應當納入雷電災害防禦內容,包括防禦原則、目標、主要任務、防禦設施建設和保障措施。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災害分布、易發區域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禦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結合自身實際,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各級學校、幼兒園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

鼓勵誌願者參與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第八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絡,建立和完善雷電實時監測和短臨預警業務系統。第九條雷電災害可能發生時,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城鄉結合部、交通樞紐、公共場所、戶外旅遊景點、重點工程、應急避難場所和雷電災害易發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防雷警示標誌,並設置雷電災害預警通信設施或者利用現有通信設施及時準確傳播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第十壹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應急預案,並根據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計劃或者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第十二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防雷裝置:

(1)國家《建築防雷設計規範》中規定的壹、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運、運輸、銷售場所和設施,煤電等主要生產設施,輸配電系統;

(三)郵電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四)體育場、影劇院、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露天大型娛樂、遊樂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五)農村地區雷電災害風險等級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養殖區;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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