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父母來說,子女壹般都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2.對於涉及繼承的財產分割,壹般是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上的贍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
1.要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搬到條件差的房子裏。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變更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變動而被消滅;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還要尊重和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給予幫助。在他們年老體弱多病的時候,要給予適當的照顧,讓他們在情感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度過晚年。
財產分配法定原則: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是指確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遺產份額的基本標準。
1.壹般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即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均分配遺產。本條中的“壹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根據相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只有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同時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在遺產分配中得到照顧,而壹旦具備這兩個條件,就應該得到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不應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繼承人不應分割或分割遺產,這是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得將遺產分割得越來越小或者越來越小:被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條件,未盡撫養義務,經被繼承人協商同意,可以平分。
綜上,先算壹個孩子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當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對超出部分和不足兩個子女按50%計算撫養費;有三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按40%計算。應付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的人數,得到支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