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商標申請規定

商標申請規定

《關於規範商標申請和註冊的若幹規定》於2000年10月1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 12 65438+起

肖亞慶導演

2019 10 6月11日

關於規範商標註冊申請的規定

(由2004年第2005號令頒布)1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10月119)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標註冊,規範惡意申請商標行為,維護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保護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申請商標註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並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第三條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以不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復制、模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三)依照《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申請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註冊的;基於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申請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註冊的;

(4)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

(六)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四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壹)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以不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不得申請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第五條商標註冊部門發現申請註冊的商標是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具有使用意圖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不予公告。

具體審查程序由商標註冊部門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違反本規定提出異議的,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商標註冊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

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對認為違反本規定的商標,應當作出駁回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無效理由成立的,應當依法裁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發現註冊商標違反本規定的,由商標註冊部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八條商標註冊部門在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時,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壹)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有聯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註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的行業和經營狀況;

(三)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裁定或者司法判決認定為惡意註冊商標或者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享有壹定聲譽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著名人物的姓名、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商標轉讓不影響商標註冊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行為的認定。

第十條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註冊部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商標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由商標註冊部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十壹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決定或者裁定,商標註冊部門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商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處罰信息。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約談其負責人要求整改。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範註冊商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使用。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進壹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註冊流程,提高商標註冊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註冊商標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從事商標註冊的國家機關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

從事商標註冊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事宜、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成員進行處罰,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9 12 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 下一篇:什麽是行政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