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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法規規定商品房使用新型建築材料需要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了對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進行公示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擴展數據:

案例:

據新華社報道,兩年前,幾位安徽樅陽企業家投資數千萬元成立了壹家新材料公司。就在這家企業加緊投資建設時,縣政府辦與另壹家企業簽訂了投資承諾書,“10年內不再審批新的類似項目”,於是縣政府以此承諾在先為由,拒絕為安徽天柱公司立項。

項目備案突然被叫停。

2010年初,李有東接受樅陽縣官埠橋鎮政府招商,回鄉創業,成立樅陽天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65 438+019年5月65 438+09日,樅陽縣發改委發布備案通知,

但5月24日,官埠橋鎮黨委書記姚尚龍給天竺新材料公司負責人打電話,稱NDRC要求撤回通知,不予備案。原因是縣政府辦公室於2007年5月28日與樅陽縣另壹家企業紀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承諾書。第壹條寫著“10年內不再批準新的類似項目”。

該公司發現,縣政府在簽署承諾書時並未獲得任何行政許可。因此,該公司於去年6月5438+2月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縣發改委恢復對天竺公司的項目備案。

今年3月,法院對第二起訴訟作出判決,判令樅陽縣發改委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天築公司項目備案。

勝訴後再次受罰。

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天竺公司總經理方明珠等人立即辦理手續,但出乎意料的是,縣國土局拒絕將土地掛牌,表示天竺公司必須先兌現之前的行政處罰。

縣國土局工作人員解釋說,天柱公司在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建了壹些樓。上月29日,縣國土局作出“罰款9萬元,收回土地,沒收地面建築物”的行政處罰。

據官埠橋鎮政府相關領導介紹,天柱公司於2010年8月開始項目建設,至今未接到任何部門關於停止項目的通知。但到了2011,這個項目的備案程序受挫,隨後國土部門告知建設用地違法。方明珠說:“這不是明顯是承諾書事件造成的嗎?”

作出反應

樅陽縣政府

“政府不能否認自己”

既然是縣政府“先答應”,為什麽當地會同意天竺公司設立類似項目?

“承諾書是上壹屆縣政府簽的,發給吉淩新型建材公司的。鎮上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據縣發改委主任張炳英介紹,新壹屆縣政府領導是在天竺公司項目辦理備案手續、吉淩公司提出抗議後才知道的,因此天竺公司的備案手續被暫停。

吉嶺公司的負責人劉告訴記者,他以前在上海經營建築和服裝。2007年,這個縣的相關領導真誠邀請他回鄉投資,並給出了“10年內不再審批新的類似項目”的承諾。

2011劉得知天柱公司也投資商品混凝土項目,遂向縣政府投訴。縣裏有領導回復他,承諾繼續有效,否則政府的公信力在哪裏?

樅陽縣政府副縣長姜奎堂在接受采訪時說,“我們必須落實上屆政府的承諾和決定。因為首先考慮的是政府的公信力,然後才是是否合法,政府不能否定自己。”

人民網-安徽樅陽與企業簽訂“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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