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奸罪的特征是什麽?1.判斷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性意願,必須違背女性的真實意願。需要綜合分析發生性關系的時間、周圍環境、女性的性格、體質等多種因素,不能判斷女性是否違背女性意願。對於部分女性被害人因威脅、恐懼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為違背女性真實意願。與不負責任的女性(如傻女人或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由於這些女性不能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2.行為人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關系。這裏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直接進行毆打或者身體脅迫,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其無法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恐嚇,使其在精神上受到脅迫,從而迫使其就範,而不敢反抗的手段。威脅殺害受害人或傷害受害人的親屬;威脅暴露受害人隱私的;利用職權、依賴、從屬和女性孤立的環境進行恐嚇等等。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如假裝對待婦女、奸淫幼女等;趁著女人生病睡覺奸淫;醉酒女性,麻醉後通奸,等等。二、如何認定強奸罪1、罪與非罪的界限(1)強奸與通奸是典型的男女發生性關系前的通奸行為,既不是違背婦女意願,也不是強迫婦女改變方式。雙方從內心到外在都是完全自願的。即使事後因為被揭穿,女方為了挽回面子起訴男方強奸,或者因為女方事後反悔,也不能以強奸罪定罪。(2)“半推”通奸行為的認定所謂半推,是指行為人在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時,女方既有“正當”的壹面,也有“推”的壹面,即不認可的表現。要綜合考察男女關系、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和環境條件、女性被強奸後的態度、女方的道德品行和生活方式等等。如果查明是以“JIU”為主,那就是假推演,不能認定為違背女性意誌的犯罪。反之,以“推”為主,應視為違背婦女意誌,應以強奸罪論處。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中國司法實踐是以“插入”為標準的,即男性的生殖器官插入女性體內是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未遂無關。但是,有壹個特例。如果強奸幼女,判定標準是“接觸”,即男性生殖器官與幼女生殖器官的接觸被認定為犯罪。3.丈夫強奸妻子的司法認定所謂婚內強奸,是指丈夫違背妻子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婚內強奸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陌生,在法理上也壹直存在爭議。我國刑法原則上將法定婚姻關系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願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排除在強奸罪之外,造成傷害或者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與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其他罪並罰。中國的婚姻法只包含家庭暴力的條款,但沒有婚內強奸的條款。壹般來說,由於夫妻法律關系,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履行性行為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權,也不構成犯罪。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壹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罪。4.對男性“強奸”的司法認定刑法只將強奸的對象限定為女性,並沒有從法律上規範與男性的強迫性關系。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將男方誤認為女方開始實施強奸,並完成了“強奸”,則不構成強奸罪。大部分案件被調查,法院判決的大多是“故意傷害”。如果因為對象是男性而不能實施強奸,則以強奸未遂定罪。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5.強奸罪中暴力、脅迫等手段的認定:“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直接使用的毆打、捆綁、掐死、按壓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無法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脅、恐嚇被害婦女,以達到精神脅迫的手段。比如威脅報復、暴露隱私傷害親屬、利用迷信恐嚇欺騙、利用教養、從屬、權威和孤立的環境條件脅迫迫害等。,迫使女性忍氣吞聲,不敢反抗。有教養、有從屬關系、利用職權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能全部認定為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與被害女子的特殊關系迫使其就範,如養父通過虐待、克扣生活費等方式迫使養女容忍其通奸;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勾引女方,女方在相互利用的基礎上與其發生性關系,則可能不是強奸罪。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比如,利用婦女身患重病、熟睡之際實施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利用或者假裝治療疾病等手段強奸婦女。強奸是壹種非常嚴重的暴力犯罪,不僅侵犯了受害婦女的性自由,而且往往造成人身傷害。現在我國廢除了嫖宿幼女罪,所以出現了強奸幼女的案件,壹般都是按照強奸罪定罪,但實際上應該嚴懲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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