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監護人的監護。比如《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監護是法定監護。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監護人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由有關單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監護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相關單位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居住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有權裁決或最終指定有關組織。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的,也可以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三款或者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人,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視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對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提起訴訟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被指定人不服指定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在確定監護人時,可以規定第16條第二款第(壹)、(二)、(三)項或者第17條第壹款第(壹)、(二)、(三)、(四)、(五)項。前序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後序中選擇最佳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本著這壹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在相關訴訟中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責任壹般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3.遺囑監護遺囑監護是指通過遺囑對監護人的父母進行監護。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這種監護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但這種遺囑要符合以下條件:立遺囑人必須是被監護人去世後的父母;立遺囑人必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程序必須合法。4.約定監護約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通過協議確定壹人或多人行使監護職責的監護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逃避法律、推卸責任為目的訂立協議的,該協議無效,仍應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 *依法取得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關系。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