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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壹、《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壹條為規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運作,加強委托貸款管理,促進委托貸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由商業銀行(受托人)代表借款人發放,由委托人確定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和利率,並由商業銀行使用和回收的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和現金管理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任何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機構。

第四條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權責壹致、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和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客戶範圍、資格和準入條件,以及委托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受理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1)委托人與借款人已就委托貸款條款達成壹致,* * *雙方申請委托貸款。

(2)委托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授權機構同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決議、文件或證明。

第九條商業銀行接受委托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應當要求委托人承擔以下義務,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壹)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項目、擔保人資格和抵押物。

(2)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托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十條商業銀行在審查客戶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客戶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對客戶的財務報表和信用記錄進行必要的審核和計算,並加強對以下情況的審查:

(壹)委托人在銀行有存款余額。

(二)委托人委托的資金超出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間借貸、對外擔保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客戶在銀行有授信余額,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客戶自有資金,並將測算結果作為發放委托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壹條嚴禁商業銀行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壹)國家規定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種專項基金。

(2)銀行信貸資金。

(三)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四)他人籌集的資金。

(五)無法證明資金來源的。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應當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當符合法律和信貸政策。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目的:

(壹)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權等投資。

(3)作為註冊資本,註冊資本驗證或增資擴股。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按照“質價相符”、“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客戶收取代理費。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委托人和借款人就委托貸款達成協議後,三方應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合同應明確貸款的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明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委托貸款保證的,委托人和保證人應當就保證形式和保證人(對象)達成協議,並簽訂委托貸款保證合同。委托貸款為抵押物的,抵押權人為委托人。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要求客戶開立委托貸款專用賬戶。委托人應在委托貸款發放前將委托資金劃入專門賬戶,商業銀行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發放委托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通使用不同客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委托人和借款人應當在委托貸款的借款合同中明確委托貸款監管和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協助收回委托貸款本息,並及時劃入客戶賬戶。未及時收到本息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條委托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委托貸款的借款合同或者委托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並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托貸款業務和自營業務的風險,禁止下列行為:

(壹)以委托人的名義確定借款人。

(2)參與委托人的貸款決策。

(三)為客戶發放委托貸款墊付資金。

(4)代征應付稅款。

(五)代表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六)代表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托貸款,或以自營貸款代替委托貸款代委托人承擔風險。

(七)為委托貸款提供多種形式的擔保。

(八)簽訂改變委托貸款業務性質的合同或協議。

(九)其他代他人冒險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除監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對有委托貸款余額的客戶新增授信。

第二十二條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為商業銀行信貸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獲得委托貸款後信用風險暴露擴大對銀行信貸業務的風險影響。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對委托貸款業務應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擅自或越權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統壹規範的委托貸款合同和委托貸款擔保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標準合同,必須經總行審核同意。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委托貸款業務和自營貸款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記錄委托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托貸款和委托資金,軋差後不得反映,確保委托貸款業務核算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等相關信息,確保業務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發放委托貸款後,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客戶風險統計系統的要求,準確報送委托貸款的詳細信息。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托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托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工作。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托貸款風險,組織業務檢查。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代為承擔風險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壹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托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銀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其他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60日後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商業銀行已發放的委托貸款,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自然結算。

日期年月

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規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商業銀行受理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應當符合以下前提條件: (壹)委托貸款條件的約定。(2)委托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授權機構同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決議、文件或證明。商業銀行不得受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貸款經營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客戶的下列資金用於分配受托資金。(2)銀行信貸資金。(3)家具(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其他債務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資金。企業集團發行債券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1)款應有明確的用途,資金使用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 (壹)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的生產、經營或者投資。(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3)作為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驗證。(4)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五)違反監管規定的其他用途。

三。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4.我可以委托他人辦理房屋貸款嗎?

可以,需要制作委托證明,可以辦理單方委托書,也可以辦理雙方委托合同。需要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房產證,並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處對談話進行記錄,記下相關內容、委托事項、權限等。,並出具公證書。委托公證有現成的格式,公證員可以制作。住房抵押貸款申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周歲(含)至55周歲(含);

2.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3.有良好的信息記錄和還款意願;

4.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已購住房的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或意向書;

6.有能力支付所購房屋的首付款;新購房屋作為最高額抵押的,須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已準備或支付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30%的首付款;已購買並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原房屋抵押貸款已償還壹年以上,貸款余額低於抵押房屋價值的60%,且抵押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齡在10年以內;

7.有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8.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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