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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址保護,促進紅色文化遺址合理利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址,是指反映中國* * *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和紀念意義的下列遺址、舊址和紀念設施:

(壹)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役和戰鬥的遺址或者舊址;

(二)有重要影響的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和墓地;

(三)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亭、紀念雕塑、紀念塔、神社等紀念設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其他遺址、舊址和紀念設施。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址實行分級保護。

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全面保護與整體保護相結合、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相結合、遺址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相結合;堅持合理利用,強化教育功能,突出社會效益,確保紅色文化遺址的歷史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研究解決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文化和旅遊、教育、公安、自然資源、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史誌研究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法律法規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的公益性宣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文化遺址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利用紅色文化遺址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和史誌研究機構,制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的認定標準和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和史誌研究機構,依據本省紅色文化遺址認定標準和辦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調查認定工作, 並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建議名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史誌研究機構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和史誌研究機構,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的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在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範圍內,根據紅色文化遺址的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確定省、市、縣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遺址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地理坐標、界線、面積以及相應的地形圖。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級紅色文化遺址設立永久性保護標誌。

紅色文化遺址已經完全損毀或者消失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紀念標誌,建立檔案;需要重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文物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狀況,編制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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