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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信息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

上海市閔行區條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公開的除外。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第四條(組織推進制度)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家保密局等相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辦公廳的統壹協調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推進工作的具體實施。區(縣)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工作機構)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壹個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二)受理並處理向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其他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第六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第七條(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起草文件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文件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還是不予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相關業務機構提出,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審查後,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八條(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壹)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壹致的。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內容有不同意見,但根據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可以區分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按照主管機關的意見處理。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或者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九條(公開內容的核實與核對)行政機關應當在公開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前進行核實,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無誤。行政機關依職權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壹致。第十條(不確定、虛假、不完整信息的處理)除行政機關公開征求意見的文件草案外,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批準,按照職權範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開範圍第十壹條(主動公開)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壹的政府信息: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第十二條(不予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二)屬於商業秘密;(3)屬於個人隱私。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權利人未就是否同意公開征求意見向行政機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三條(依申請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十四條(公開的職責範圍和權限)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負責原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範圍和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公開指南和目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編制並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應當及時更新。第三章主動公開的方式第十六條(政府網站)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上公開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或者上壹級政府的政府網站予以公開。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編制、形成、更新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報送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第十八條(政府公報)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公布。市政府公報通過指定的報刊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眾發布,並在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第十九條(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第二十條(其他公開方式)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檢索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和設施,方便公眾檢索、查詢、復制相關政府信息。第四章依申請公開的程序第二十壹條(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明確政府信息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件編號或者能夠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三)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就獲取政府信息的目的詢問申請人。第二十二條(協助和便利)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申請人難以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政府信息依法屬於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區(縣)政府可以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集中受理申請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第二十三條(答復)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相關情況。(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但本機關尚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不宜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另行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以及獲取的方式和途徑;未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書面告知權利人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八)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九)同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多次向同壹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壹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給予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第二十四條(獲取方式和載體形式)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人可以選擇通過郵寄、遞送、傳真或者當面收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可以選擇紙質、光盤、磁盤等形式的政府信息載體。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和載體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材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第二十五條(自身信息的獲取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納稅、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註冊等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於行政機關制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改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第二十六條(時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行政機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征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後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在申請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提供。第二十七條(收費)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實際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收取前款規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申請人屬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有其他經濟困難的,免收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第五章監督與救濟第二十八條(年度報告)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編制並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本市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編制並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送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統計數據;(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公開的政府信息分類統計;(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及處理結果;(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第二十九條(考核)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壹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信息部門、人事部門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應每年進行壹次。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壹,並予以公布。第三十條(社會評議)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應當公布。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監察機關負責定期對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第三十二條(責任追究)行政機關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和上壹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上壹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二)不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三)未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的;(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五)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六)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法定授權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十五條(政府信息向檔案館移交)行政機關依法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適用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行政機關依法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告知國家檔案館該政府信息原本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還是不予公開。第三十六條(經費保障)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綜上所述,上海市閔行區壹直在貫徹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精神,在相關文件的指導下,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閔行區信息公開的範圍,指出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主動公開和申請公開。閔行區人民想進壹步了解相關信息,可以書面申請信息公開,也可以在網站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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