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郵政法》中關於快遞賠償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郵件、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部部件的丟失、損毀或者缺失。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用戶投遞掛號郵件後,應當自國內郵件可以自投之日起壹年內,國際郵件可以自投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內,憑回執向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6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答復期限屆滿仍未找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2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查詢期滿未找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手續費。
二、快遞員賠償多少錢?
根據新郵政法,只能賠償運費的三倍。
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背面)上有運輸條款,壹般上面會提到,按照運費2-10倍的說法,有的按照托運的重量給予補償,比如每公斤20元等。,快遞公司之間不太壹樣。很多快遞公司還提供附加保險服務,分為保價和保險。保價就是付多少錢,費率壹般是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1-5),比較貴;保險采用商業保險公司傳統的運費險條款,費率為千分之幾(1-8),有壹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說損失不全額賠付。在快遞業務中,對於真正需要保價的貨物,大部分人使用的是保價。
第三,明示賠償程序
1,索賠申報
寄件人可在快遞服務機構承諾的服務時限內和快件受理時限內,根據索賠因素向快遞服務機構提出索賠聲明。快遞服務機構應當向寄件人提供索賠申報單,寄件人應當填寫後提交給快遞服務機構。
2.索賠受理
快遞服務組織應當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賠申報單後24小時內回復寄件人,並告知寄件人處理索賠的時限。
3.索賠處理的時限
索賠處理時限是指快遞服務機構在索賠申報單上回復寄件人的時間到快遞服務機構提出賠償方案的時間間隔。
除快遞服務機構與寄件人有特別約定外,索賠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1)國內同城、異地快遞30個日歷天;
(2)港澳臺省的特快專遞郵件為30個日歷日;
(3)國際特快專遞為60日歷天。
4.補償支付
快遞服務機構與寄件人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後,應當在7個日歷日內向寄件人或者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賠償金。
5.索賠糾紛的解決
寄件人與快遞服務機構可以事先就是否賠償、賠償金額或者支付賠償金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選擇投訴、申訴、仲裁、起訴。選擇仲裁的,應當在收發時約定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
以上是由代收的關於快遞賠償的法律條款內容,希望對妳的疑惑有所幫助。關於快遞賠償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賠償標準,也規定了申請快遞賠償的賠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