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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3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第四條(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承擔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資金投入;

(四)定期組織全面排查事故隱患;

(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

市、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重大問題的統籌規劃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條(部門分工)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港口、經濟信息化、水務、農業、環保等依法對安全生產相關事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規定,對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除承擔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職責外,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協同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等級分工)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級部門應當確定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範圍;區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第八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移送主管部門核實處理。

舉報生產經營單位與隱患排查治理有關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第九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責任範圍,並予以落實。第十條(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其熟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操作技術能力和知識。第十壹條(事故隱患日常排查)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防(監)控設施存在的危險狀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勞動紀律和現場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向直接責任人報告事故隱患,並及時處理;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有權在離開工作場所前停止作業或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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