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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檔案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和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促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第三,堅持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保存城市記憶,方便社會利用,發揮保存歷史、提供資源、育人的作用。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動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和信息技術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信息化建設中的轉化和應用,促進檔案科技進步。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提高全社會的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第七條本市促進長江三角洲地區與外省的檔案工作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檔案專業組織和友好交流活動,加強檔案領域的國際合作。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信息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九條市檔案部門主管全市檔案工作,負責本市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

市、區檔案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三)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監督檢查活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城鄉社區檔案工作受檔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檔案的統壹管理,指導本單位各種類別和載體形式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十二條本市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具有公共性質的專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向社會開放和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各種類別和載體形式的檔案。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向社會開放和提供特定領域或特定載體形式的檔案。第十三條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第十四條本市應當加強檔案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實施檔案人才培養計劃,建立檔案專家庫,加強專家型和應用型人才培養,建設高素質的檔案人才隊伍。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業務培訓,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檔案工作崗位和人員的職責,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類別和載體形式的材料,由文書或業務部門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集中管理。

按照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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