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眾聚集場所和人群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
在公共場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第3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壹)景區(點)、公園、軌道交通車站、機場候機樓、客運站、客運碼頭、展覽場館、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商場和集貿市場;
(二)醫院、學校和宗教活動場所;
(三)廣場、道路等人群經常聚集的公共場所。
本辦法所稱人群聚集活動是指下列活動:
(壹)按照《條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次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超過1000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組織的小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每次不足1,000人;
(3)人們自發聚集到壹定密度的其他群眾性活動。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人群聚集活動的領導,組織、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市和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按照職責做好人群聚集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
安全生產監管、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旅遊、衛生計生、教育、文化、影視、體育、民政、民族宗教、園林綠化、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群聚集相關的安全管理。第五條(信息交流)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預防、控制和消除與人群聚集相關的安全風險。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相關宣傳活動,普及與人群聚集有關的安全知識。
教育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人群聚集相關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學生自救能力。
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普及緊急避險、自救互救等與人群聚集相關的安全知識,營造公共安全的社會氛圍,提升全民安全素質。第七條(公民參與)
市民應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意識,註意安全提示,有序參加人群聚集活動;發現公共場所和人群聚集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第二章人群聚集公共場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條(單位安全責任)
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設置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等應急救援設施和安全提示設施,並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二)在場所內設置必要的監控設施,對人員流動和聚集進行監控;
(三)顯著標明安全疏散通道和路線,確保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定期檢查場所,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五)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第九條(日常監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廣場、道路等人員經常聚集的公共場所納入監測網絡,確定監測點,劃定監測項目,組織公安、建設、交通等部門設置必要的監測設施,配備專人進行監測。第十條(安全提示)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廣場、道路等人群經常聚集的公共場所設置電子顯示屏、揚聲器等安全預警設施,發布預警信息和其他預警信息。第十壹條(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公共場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指導、督促區(縣)人民政府排查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的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督促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落實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