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情的發生和蔓延,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部門負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的部門負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設置要求)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的設立標準。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設立,不僅應當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標準,而且應當與零售市場的其他經營區域分開,具有獨立的出入口。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標準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五條(規劃定點交易)
全市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計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的數量和布局規劃由市商務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市商務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的具體工作;各區(縣)商務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的具體工作。
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指定的活禽批發市場和指定的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和零售交易活動。第六條(活禽品種)
除雞、鴿、鵪鶉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條(暫停交易)
為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市政府根據禽流感等疫病預測預警和季節性發病情況評估,決定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布。
暫停交易期間,禁止在指定的活禽批發市場和指定的活禽零售交易點進行活禽交易。第八條(外省市進入上海的活禽管理)
從外省市攜帶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持有效檢疫證明在指定口岸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驗證、檢驗和消毒。取得道口簽字後,方可進入本市指定的活禽批發市場或活禽屠宰場進行屠宰,不得直接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暫停交易期間,外省市活禽除運往本市活禽屠宰場集中屠宰外,不得在本市直接交易。第九條(追溯管理)
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和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並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為每批交易的活禽出具流通追溯憑證。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十條(憑證入場交易)
進入指定活禽批發市場和指定活禽零售交易點的活禽,應當具有有效的檢疫證明。
從指定活禽批發市場進入指定活禽零售交易點的活禽,還應當具有指定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證明文件。第十壹條(活禽市場經營者的義務)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每周休市1天;指定活禽零售交易點每兩周休市1天。關閉時間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公示。休市期間,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屠宰區內的建築物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二)查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檢疫證明和流通追溯文件。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巡查活禽交易。
(四)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對活禽載體進行消毒。每天收市後對活禽交易場所和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因物理原因死亡的家禽進行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五)設立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非正常死亡或者出現禽流感可疑臨床癥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