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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浦東新區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快浦東新區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浦東新區土地應當根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浦東新區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采取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讓需要土地的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四條境內外的中國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投資工業、農業、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市道路、橋梁、鐵路、隧道、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的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設施建設的土地,也可以是待開發的土地。第六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後,其土地使用權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者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

開發經營的地塊,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在開發建設後按照規劃用途分割轉讓。

以出讓、轉讓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抵押、出租。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壹)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住宅用地七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使用年限應當根據用途確定。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進行。商業、旅遊、娛樂、金融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壹般通過招拍掛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出讓時,出讓金由出讓方和受讓方根據不同的土地開發成本、土地收益、地段等級、用途、規劃參數、土地使用年限等條件協商確定。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以貨幣支付,外商應當以外匯支付。第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續期。第十壹條浦東新區原土地使用者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府劃撥的行政事業單位和軍事設施用地,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二條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者。經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有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因出售除私人自用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市人民政府根據浦東新區建設需要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繳納。第十三條鼓勵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國企業,按規劃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合作條件,與外國投資者設立合資企業,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轉為政府投資入股,部分股份可返還原土地使用者。其中,與外商共同舉辦的工業、農業、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第十四條原依法以行政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搬遷企業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可返還部分出讓金,用於企業搬遷等生產發展需要。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可以無償收回以行政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第十六條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管理,用於浦東新區土地開發和城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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