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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護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凡在本市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馴養繁殖、教學、科研、資源開發、經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分別主管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動物的保護工作。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市、區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和漁政管理檢查站(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在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應當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漁政管理檢查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的職權處理違法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動植物檢疫、商品進出口檢驗、環境保護、畜牧、園林、交通、郵政、商業、外貿、旅遊、教育、科研、醫藥、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七條野生動物保護機構的業務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該市設立了野生動物保護基金。資金來源包括財政專項撥款、野生動物保護機構自籌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捐贈。野生動物保護基金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用於本市野生動物保護。第二章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第八條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可以指定適當時間作為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和愛鳥周,提高公民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第十條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不得汙染和破壞。禁止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活和繁殖的場所堆積、傾倒汙染物。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野生動物主要生活、繁殖和獵捕的區域或者水域,可以劃定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漁區。

本市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劃定,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禁獵區的劃定由區、縣野生動物保護機構提出,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本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因教學、科研、飼養、展覽、交流、饋贈、藥用等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需要獵捕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市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審核,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或捕撈許可證。第十二條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時限、工具和方法進行作業,防止誤獵、誤捕、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

對意外受傷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誤捕的野生動物必須立即放生;死亡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機構處理。第十三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炸藥、毒藥、狩獵套、地弓等工具,或者以火攻、電擊等方式獵捕野生動物。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確需進入本市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或者禁獵區進行調查、教學實習、采集標本或者對野生動物拍照、錄像的,必須分別向市或者區、縣野生動物保護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安排。第十五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壹)馴養繁殖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向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並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馴養繁殖許可證。

(二)在本市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發給馴養繁殖許可證。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應當持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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