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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國家戰略,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統壹部署,以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改革創新和環境創造為重點,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把上海建設成為與我國經濟實力和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調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合作,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金融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上海金融發展資金,獎勵金融人才、金融創新,支持金融業發展。第七條本市應當按照國家明確的戰略定位和分工,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和全國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領域的相互合作和支持,增強本市金融業的服務功能,促進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為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金融市場建設、金融產品創新、金融風險防範、金融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優勢互補和戰略合作;促進本市金融機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金融機構的合作與交流。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勵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教育研究機構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二章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形成多功能、多層次、國際化的金融市場體系的要求,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債券、股票、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產權等市場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優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結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保險資產、企業年金、信托計劃等各類機構投資者。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金融機構建設,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基金、金融租賃、貨幣經紀、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發展;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第十條本市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和國債收益率培育為金融市場基準利率。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開發和推廣有利於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業務;支持相關機構研究和探索基於股指、匯率、利率、股票、債券和銀行貸款的金融衍生產品;推動離岸金融、股權投資、M&A貸款、民營銀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發展,鼓勵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金融服務有序發展。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推進各類金融信息系統和市場交易系統的互聯互通,建設和完善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統壹高效的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等現代金融支撐體系。第十二條本市鼓勵發展金融外包服務,支持金融軟件開發、數據處理、客戶服務、電子支付等金融專業化服務業的發展,鼓勵設立金融專業化服務機構。第十三條本市支持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融資擔保、投資咨詢、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金融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國家有關部門合作,建設金融信息服務平臺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務市場。第十四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誠實守信、服務至上、嚴謹嚴謹的職業道德,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行業協會發揮規範、協調、服務和自律作用。第三章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區、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洋山保稅港區等區域各自的發展優勢,完善本市金融業的空間布局。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金融集聚區布局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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