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本市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住宅物業(包括與其他功能空間在同壹建築內的住宅部分)相關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的設置和維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相關的政府實事項目並提供經費保障,督促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範圍,協調處理本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公安局是本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配合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相關執法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民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行業協會自律)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行業公約,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遵守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相關技術標準,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納入行業誠信懲戒和項目考評範圍。第六條(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涉及住宅物業的火災隱患整改進行輿論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第七條(誠信管理)
對違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其違法信息提供給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違法信息已經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鼓勵市場主體采取相應的限制性措施。第八條(保險)
鼓勵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將保險納入住宅物業災害事故預防救援體系,發揮保險在解決住宅物業火災事故善後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或家庭財產險。
鼓勵保險公司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和家庭財產險。第九條(文明社區)
該市將小區物業消防安全作為文明小區評選的參考。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或重大火災事故的社區,不得參加文明社區評選。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十條(委托管理和自我管理)
住宅物業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消防安全服務事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消防安全義務的規定。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負責自我管理的執行機構(以下簡稱業主自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消防安全責任。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義務或者責任。第十壹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義務)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住宅物業的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壹)遵守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關於消防安全管理的決定;
(二)按照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用途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規定承擔維修、更新和改造消防設施的相關費用;
(五)做好自住房屋、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