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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版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據上海市政府網站5月9日消息,4月28日,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宣布市政府2008年2月發布的《上海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滬政發〔2008〕14號)同時廢止。

新的《上海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其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被納入上海土地交易範圍。

《管理辦法》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招標、拍賣、掛牌及交易結果公告”和“可協議出讓、租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及交易結果公告”需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發布。

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則,《管理辦法》顯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和租賃的規則,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此外,《管理辦法》增加了誠信管理條款。今後,上海將根據市場主體動態信用狀況,通過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易所* * *共享機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推進土地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文件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六項:優化用途依據,增加土地交易的原則性條款;調整入市土地交易範圍,公開入市土地交易信息種類和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規則;新的信貸管理條款;補充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刪除收取交易服務費的條款;其他修訂。

起草背景和依據

根據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的信息,《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據是,2008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胡夫發(2008) 60號,

《管理辦法》是上海建立統壹的土地交易市場,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交易的重要法律依據。十多年來,該辦法規範了交易行為,促進了土地市場的穩定有序發展。

管理辦法將於2020年4月底到期,清理評估後仍需適用原管理辦法。現根據土地管理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場交易管理實際進行修訂。

文件修訂的主要內容

1,優化用途依據,增加土地交易的原則條款。

為落實上海市委市政府推進土地資源高質量利用的要求,提升市明確上海土地交易活動的目的之壹是“實現土地的高質量利用”。

為強化土地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壹步規範土地交易活動,不斷優化土地交易市場環境,增加第二條定義和原則,明確“本市土地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營造統壹、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場環境。

2.調整入市土地交易範圍、公開土地交易信息種類和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規則。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土地交易市場的交易範圍。

將《管理辦法》第七條“土地交易市場的交易範圍”(原第八條)修改為“三保留、三增加、兩刪除”。

保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開發區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三項交易活動。

新增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合同約定的交易”三種交易行為。

刪除“以房屋建設項目出讓土地使用權”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兩項交易活動,可歸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和“合同約定的交易”兩類。

同時,與土地交易入市範圍的修改相對應,第八條關於公共土地交易的信息種類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規則也要進行相應調整。

3、新的信用管理條款。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的要求,根據市場主體動態信用狀況,通過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直接或間接參與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加強市場主體監管,推進土地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4.補充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的頒布,第十六條第壹款“法律責任”中公職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的表現形式和責任追究有所調整和完善。

除公職人員外,應在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第二款、第三款中進壹步增加土地交易中介服務單位的界定和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調整優化第十四條的投訴舉報渠道。

5.刪除收取交易服務費的條款。

目前土地交易市場不收取交易服務費,刪除原第十五條交易服務費條款。

6.其他修訂

根據機構名稱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調整相應表述,如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為不動產登記、租賃變更為租賃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8年2月,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胡夫發[2008]1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上海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原文如下: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優質利用,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定義和原則)

本辦法所稱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的收集、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本市土地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營造統壹、公開、有序、誠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場環境。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承辦機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交易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交易市場的組織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

第四條(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職責)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土地交易活動提供專門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收集和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交易;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有關的其他事務。

第五條(事務公開)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及相關網站公布土地交易規則、操作程序、服務內容、工作規範和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評標專家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評標專家庫。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實施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第七條(土地交易市場的交易範圍)

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租;

(二)開發區內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割和轉讓;

(三)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的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四)合同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交易市場交易的。

除前款規定的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八條(土地交易信息披露)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下列信息:

(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開發區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出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及交易結果公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交易市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結果的其他公告和公示;

(四)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合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可以協議出讓或租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托的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交易結果的公告和公示;

(七)其他需要發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壹)至第(七)項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上海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租賃交易規則)

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者出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出租的規定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招標、拍賣、掛牌後,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合同,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和租賃交易規則)

除工業、R&D總部用地和商業、金融、旅遊、娛樂、服務、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公告發布後,在規定的土地申請期限屆滿時只有壹個土地申請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出讓規則與申請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意向書,並將意向書或者協議出讓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公示期滿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合同的,交易結果應當在土地市場網上公示。

用地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壹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轉讓和租賃規則)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轉讓和租賃的規則,參照國有同類建設用地執行。

第十二條(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交易規則)

開發區內下列地塊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割和轉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壹)涉及工業、R&D總部用地、商業用地、旅遊、娛樂和商品房的;

(二)除工業、R&D總部和商業用地外,同壹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

招標、拍賣、掛牌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和出讓監管協議,並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規則)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以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開方式進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投訴舉報)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在上海土地交易市場設立投訴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的途徑、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違反法律的土地交易,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誠信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的要求,根據市場主體動態信用狀況,通過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機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直接或間接參與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加強市場主體監管,推進土地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則、保密協議等規定的行為,市或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按照相關服務協議,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單位,是指為土地交易市場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的個人、機構或組織,包括銀行、公證處、評標專家、主持人、咨詢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

第十七條(業務規則的制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的業務規則。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5月65日+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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