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來說,民事上訴狀有多少份?
委托律師上訴的,應當制作至少五份上訴狀副本,交被告人簽名、按手印。
壹份由上訴人(被告)留存,壹份交給委托人(被告家屬),壹份存入律師檔案。壹份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壹份報送第壹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有幾個當事人的,應當再增加幾個上訴。
在押被告人自行上訴的,因為沒有打字復印的條件,只需要寫上訴狀。
在押的文盲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可以向壹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會派人做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二、民事上訴的法律規定
《
民法法典
》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本章規定外,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壹般來說,民事上訴必須在壹審判決生效後進行。上訴人認為第壹審判決存在事實問題或者法律程序問題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者上訴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內容,也可以申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