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是指外國機構、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設立的中外合資(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第三條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第四條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印刷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合法經營活動和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五條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參與投資的,必須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擬投資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中外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直接或間接印刷管理經驗的法人。
(二)外國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能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管理模式和經驗;
2.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3.能夠提供相對充裕的資金。
(3)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四)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從事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中外合資印刷企業,應由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印刷企業董事長應由中國人擔任,董事會中中方成員應多於外方成員。
(六)經營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
審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申請書。
(二)全體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投資者的姓名和住所;
2.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投資總額;
3.所有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註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全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的確認文件。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第八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申請人的設立申請書。
(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其他文件。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第九條申請人取得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的設立申請書和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
(2)所有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所有投資者的董事委任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對外貿易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擬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擬從事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中外合資印刷企業和擬從事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提出初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