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制定和實施藝術分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計劃;
(三)實施和指導全國藝考活動的監督檢查;
(四)指導藝術分級行業組織開展藝術分級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決定藝術分級工作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落實國家藝術等級考試政策法規,對藝術等級考試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藝術分級考試行業組織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和監督會員藝術分級考試,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第三章藝術分級機構和審查員第七條藝術分級機構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開辦藝術分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機構。第八條申請舉辦藝術等級考試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營業務與申請設立的藝考專業相關,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平和社會聲譽;
(三)自編和正式出版的美術分級教材;
(四)申請開設藝考專業,單位中必須有相應專業的考官,且單位考官應占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有滿足藝考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第九條申請組織藝術等級考試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藝術定級專業、考場範圍、定級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啟動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分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四)定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五)考試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六)自編和正式出版的美術分級教材;
(七)擬聘用藝考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批準的,頒發《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第十壹條藝術分級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二條藝術分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分級活動的,取消其開展藝術分級活動的資格。第十三條藝考考官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7年以上專業美術學習經歷或中級以上(含中級)美術或美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有5年以上從事藝術表演、藝術理論研究或藝術教育的專業經歷;
(三)具有良好的示範、教學指導和鑒賞能力;
(4)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
藝術考試考官由藝術考試機構聘任。第四章等級考試管理第十四條藝術等級考試機構必須按照批準的藝術等級考試專業,設立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組織藝術等級考試活動。第十五條藝術定級機構在組織藝術定級前,應當向社會發布定級簡章。分級考試總則的內容應當包括考試的專業、設置範圍、分級考試的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