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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壹)輿論在司法審判中的積極作用

1.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

正義是法律的生命,是司法活動的重要原則。輿論監督作為社會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當今互聯網時代的背景下,熱點案件能在短時間內迅速吸引上億的關註。公眾可以通過各種平臺實時了解案件的審理過程,高效便捷地監督司法活動。對於司法機關來說,輿論的監督既是壹種壓力,也是壹種動力。在公眾的註視下,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司法審判活動,更加註重工作方法,進壹步增強司法公正。此外,公眾的監督使司法審判活動更加公開透明,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司法腐敗和公權力幹預司法的現象。通過以權利制約權力,維護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減輕司法機關承受的外部壓力,實現司法審判活動的公平、公開、公正。

2.輿論有利於實現司法審判的社會效果。

“媒體或公眾是否會把案件結果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作為衡量案件審理是否正確的唯壹標準。”現實中,大眾媒體對司法程序的規範化、司法過程的公開化並不敏感,但司法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卻能直接觸發輿論的中樞神經。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輿論焦點是壹步步跟進的,從最初的案情分析到對判決結果的熱烈討論,這是司法審判活動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司法機關在公眾的註視下盡可能保持司法審判活動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是輿論的持續關註。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同時,還要註重司法審判的社會效果,把公眾的評價作為衡量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標準。在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的“瀘州二奶被遺贈”壹案中,司法機關認為,雖然遺囑在形式上有效,但在輿論的普遍關註下,法官認為死者的遺贈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遺贈行為無效。輿論監督直接評價司法審判活動,既反映了公眾對審判結果的接受程度,也反映了司法審判活動的社會效果,對法治國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輿論和司法審判的負面影響

1.輿論影響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即“法官除法律外沒有上級”,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應避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熱點案件形成的輿論,通過媒體的渲染和政府部門的重視,給司法審判帶來了沈重的壓力,輿論往往綁架司法,甚至出現“媒體審判”的現象。所謂“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體在司法機關審理的案件中,利用輿論發布幹擾和影響司法活動的新聞報道。輿論往往在司法審判結束前就對案件做出預測性的判斷,這不僅給案件當事人帶來困擾,也給司法機關帶來輿論壓力。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如果受到其他觀點的影響,法官就不存在了。如果法院受到強制的影響,它們就不是法院。因此,輿論監督必須建立在尊重法律和正當司法程序的基礎上,不能無限期地介入司法審判,否則會嚴重阻礙司法公正的實現。

2.輿論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由於我國關於媒體監督的法律尚未形成完善的體系,部分新聞媒體存在自身定位錯誤。為了獲得流量和關註,他們不惜誇大案件事實,甚至故意抹黑司法機關誤導輿論,故意煽動輿論發酵,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再加上近年來司法腐敗的發生,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當案件當事人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便求助於輿論,而輿論監督的異化又會反過來加劇對司法權威的損害。壹旦輿論形成巨大聲勢,必然導致行政部門對司法的幹預,動搖司法審判的獨立地位,導致司法的逐漸衰落,而司法的衰落又會進壹步加劇人們對司法的不信任。正如季衛東教授所說,“令人遺憾的是,司法合理化的進程在中國遇到了體制和文化瓶頸。審判不能獨立於政府權力和司法腐敗,導致人們訴諸輿論監督。”如果司法的價值得不到尊重,司法信任危機就難以解決,公眾也不會信任司法審判,轉而依靠輿論監督來尋求正義。久而久之,社會將陷入惡性循環,司法公信力將日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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