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第壹百五十八條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壹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簡易方式審理,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所謂涉外因素,是指以下三種情況之壹:
1.當事人是涉外的,即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因增加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條件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參見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02年6月出版的《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是涉外的,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境外;
3.訴訟標的是涉外的,即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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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適用
由於各國民事立法的差異,對同壹涉外民事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就是國際私法中的法律沖突。
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需要運用沖突規範來確定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從而達到解決法律沖突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具體來說:
(壹)人的能力的法律適用
關於壹個人的行為能力,應適用他自己的法律,即國籍法。但外國人在中國從事民事活動,根據本國法律無行為能力,但根據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應認定為有行為能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居住國從事民事活動,可以適用居住國法律。
(B)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於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國法律。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是,對於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行為,人民法院不會根據中國的法律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四)房地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於不動產之間的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五)婚姻法的適用。
關於婚姻,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地法律。
(六)繼承法的適用。
關於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七)贍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於扶養關系,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關系的國家的法律。
根據“遵守國際條約”的國際法原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根據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當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律時,如果該外國法律的適用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公共利益,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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