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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公開誰事前審查,全面審查和法律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0]57號)、《綿陽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和《三臺縣保密審查規定》。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事前、全面、依法審查”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完善審查程序,建立審查責任制,確保審查工作有人領導、部門負責、專人落實,規範信息公開行為, 確保黨委政府保密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縣黨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壹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黨政機關在信息公開前,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保密法》等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保密進行篩選,以確認該信息是否應當公開的行政活動全過程。

第二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實行黨政主要領導為第壹責任人、分管組織協調領導負責領導、責任部門負責落實具體責任、特邀審查員負責把關審核、保密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本機關、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程序、崗位職責和獎懲措施,確定分管領導,明確責任部門,指定審查人員。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員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保密審查和報送工作;根據授權界定國家秘密,決定相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及時登錄相關網站和網頁,查看本機關(單位)發布的相關信息,如發現涉密信息,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五條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三臺縣保密規定》,列出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事項清單,並作為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第六條各機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按照初審、復審、審批三個程序進行。

1.壹審。由機關單位信息文件的起草人(制作人)和辦公室負責實施。初審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必要性、準確性、信息來源、披露方式,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即其合法性、信息格式和質量。並審查免於公開的政府信息密級確定的準確性和保密期限的規範性。

2.復習。由機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初步審查結果負責,找出應當公開的屬性、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分管領導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做壹次檢查復查。

3.認可。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或者負責涉密工作的人員負責,對初步審查意見和審查意見最終決定是否公開。審批人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承擔領導責任。

第七條保密審查的過程和結論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並妥善保存。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名稱、載體形式、公開方式、公開日期、內容概要、初審意見、審核意見、批準日期(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及原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八條機關、單位不能確定擬公開的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國家保密局審查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報請縣國家保密局或者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接受審查的機關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及時給予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應當及時說明理由。

第九條送審信息及其載體的制作、存儲和傳輸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開。公民、法人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開。因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不嚴造成信息泄露,或者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機關單位,由承擔保密審查的人員負責;經承擔審查的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可以公開並造成泄密的,由接受審查的部門負責;接受審查的部門逾期未答復且未說明理由的,由接受審查的部門及其承辦人負責。

第十壹條縣級國家保密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和保密審查的指導和監督,及時通報信息公開和保密審查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開展保密檢查,通報泄密事件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嚴格信息公開和保密審查工作考核獎懲制度。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當納入信息公開的評價內容。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機關單位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對未泄密的部門或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定期予以表揚或獎勵;對泄露信息的,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政治紀律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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