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被監督機關。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當、違法必究的原則,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法治政府創建示範活動。 將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建立全省統壹的行政執法信息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完善網上辦案和網上監督,提高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二章監督內容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管理行政執法隊伍;
(三)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六)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情況;
(八)行政執法檔案管理;
(九)文明執法;
(十)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監督職責的履行,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考核確定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明確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職責,並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其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執法責任,定期進行行政執法評議。第十條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發證制度進行監督,包括行政執法人員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執法和業務培訓持證上崗。第十壹條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監督,包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和量化,制定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並向社會公布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
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制定指南等方式,指導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和實施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第十二條行政執法公開制度的監督包括在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窗口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現場執法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結果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機制,不得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信息。第十三條行政執法全過程監督記錄制度,包括通過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執法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和歸檔,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的全過程和可追溯管理。查封扣押財物、強制拆遷等直接關系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