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判斷判例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如何判斷判例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雖然中國古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法典法,但自春秋戰國以來,判例作為壹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古代成文法的發展,判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從春秋時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到秦漢時期的從屬成文法。而且從漢代開始,中國古代判例法逐漸形成了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規則,到了明清時期,確定了判例法,進壹步豐富了判例法的內容。從此,中國古代判例法與成文法相輔相成,形成了中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壹,判例的法律效力來自皇權。

中國古代的封建專制制度決定了權力支配法律,法律服從權力。所使用的行政權、軍權、司法權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判例法的制定也不例外。

(壹)皇帝直接參與審判,判決成為先例。

在古代,皇權至高無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掌握在皇帝手中。“法從君出”,所有法律的制定和頒布都取決於皇帝的意見,皇帝是國家最大的法官。壹般在全國引起轟動的案件都要由皇帝裁決。皇帝做出判決後,就成為後來案件的先例。

(B)為確定案情,請到法庭。

在中國古代,各級長官擔任地方司法官,權力依附於皇權,沒有獨立的法官地位。在司法審判中,如果有沒有明文規定的訴訟或者疑難案件,可以附上決定,報請皇帝最終決定,皇帝做出決定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入法,必須經皇權確認。

在司法實踐中,當文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雖有明文規定但不適合作為判案依據時,可以創設壹個具體的法律規範,然後在判決中附加壹個成文法。在古代,壹般情況下,統治者以詔令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匯總,然後得出壹個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範。這個過程就是先例上升為法律的過程。晚清時期,壹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斷被吸收到大清律中。所謂案,就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提出立法建議,然後作為例經皇帝批準,再由法律匯編,成為單行條例或編入法律文本。

可見,中國古代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先例,關鍵在於皇帝的批準或直接創制。這也說明了皇權至上的封建本質。

第二,案例是法律補充的,效力不如成文法。

中國是壹個有成文法的國家,歷代都把成文法作為法制建設的主要方式。李悝制定了《律典》,商鞅變法後,律變為法,標誌著中國進入了成文法時代。中國封建專制的立法體制決定了成文法的主體地位,判例法始終被置於成文法之中,對成文法起到補充、修改和完善的作用。

(壹)案件的提法有法律依據。

例證的制定以法律為前提,例證的原則和精神必須與法律的含義相結合。弘治年間,刑部尚書何說:“例補法,例補法之不足。”。這說明當時的例子是對法律的補充。萬歷時的刑部尚書舒華也說過:“立法以補充法律”。可見,例的制定是有法可依的,例也是有法可依的。為了確保例子的正確內容,它們必須與法律含義壹致。以清朝法律為例。條例附於法律之後,是皇帝根據皇帝認可的壹些案例或判例發布的規範性命令。在大清律中,例是重要的壹部分,但例只是律的補充,它和律壹樣,是審理案件的依據。

(B)案件的有效性是以法律為依據的。

首先,有些例子是依附於法律存在的,法律本身沒有獨立的意義,沒有法律就不能獨立存在。在應用這些例子時,我們需要參考法律。比如有的法律會寫明“要依法處罰”“要按本法起草”等等。其次,對於壹些法律,雖然有很多附則,但大多是法律的補充。當適用時,只有法律可以適用於法律範圍內的情況。比如清朝的法律規定,白天搶劫,沒有持有兇器的,依法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依法處罰。

三、禮制:先例的靈魂

禮制是中國古代維護社會穩定、規範倫理秩序、維護社會階級、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規範和準則。中國古代法典雖然內容不同,但都體現了壹種傳統的* * *,表現為禮。中國古代的禮不僅指導法律的制定,還影響定罪量刑。從這個角度來說,禮儀是先例的靈魂。這種靈魂地位自漢武帝時期就已確立。董仲舒提出“春秋大壹統”,要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根據儒家倡導的禮儀觀念,建立上下、尊卑、老少、親疏的等級制度。從此,禮就滲透到了國家立法和司法的全過程。《春秋》就是這種禮法結合的具體體現。

《春秋判案》是基於儒家經典所倡導的禮儀而做出的司法判決。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或者禮儀與法律沖突,禮儀將取代法律的作用。儒家經典中提倡的禮儀和道德甚至可以代替法律條文。比如“君無例外”、“君無大將”、“邪將止之”等禮儀。這些由禮教和道德創造的先例,維護了儒家所倡導的上下、尊卑、長幼、親疏等等級制度,使貴賤、老幼、尊卑都有了自己的行為準則。這些禮儀規則不僅是治國的基礎,也是立法和司法的原則。

第四,判例的發展方向:上升為成文法

先例上升為成文法是壹個漫長的過程。

這壹過程通常以立法的形式進行。通過案例匯編,判例從獨立案例的存在進入了案例匯編。判例的發展方向之所以上升為成文法,是因為,首先,傳統判例不是壹些簡單的法律事件,而是包含著豐富的法律規則。比如早在秦漢時期就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整理,並對內容進行了分析,總結出壹些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原則。在元朝的大元通制度中,所謂例外案件也成為法律文本與判例相結合的壹種形式。表現為破案案件或壹般破案案件。到了明代,判例的形式發展為判例,成為單獨的法律或被編入法律條文。其次,判例的編纂是依附於法律的存在。中國古代很多案例都是編在成文法的範疇裏。比如,宋代對前後用例進行分類編纂,明代萬歷年間編纂法規。這種編纂法規的形式使例成為法律的壹部分,也成為古代法律發展的最高形式。

總之,判例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形式,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與成文法相輔相成,並駕齊驅,維護著古代法律和社會的穩定。

  • 上一篇:仁義良知名言
  • 下一篇:為什麽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為最受歡迎的離岸司法管轄區之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