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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資源和環境管理

地下水資源是地質資源中影響最大、分布最廣、最直接的礦產之壹。它是地質資源與環境管理的主要內容。

壹、地下水資源和環境的特點及管理的法律依據

(壹)特點

地下水資源具有三重性:資源、環境和生態。水資源作為勞動對象,參與整個生產活動,具有資源性;但它的存在和運動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這是環境性的;也是生命最基本的元素之壹,是生態的。從資源角度看,地下水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存在於地質體中,其存在和遷移規律嚴格受地質條件控制。同時,地下水資源構成了水資源循環的壹部分。正是由於地下水資源的多重屬性,增加了水資源管理的復雜性。地下水資源與環境管理是地質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2)法律依據

《水法》第九條明確,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管理工作。

《礦產資源法》規定其調整對象包括所有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進壹步明確: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開采適用《礦產資源法》及其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行政法規。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是:參與地下水年度計劃的制定;參與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負責審批地下水許可證申請;部分地區,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發放取水許可證;對年度地下水利用計劃和用水總結進行匯總和統計分析,作為制定下壹年度計劃的依據。

國務院制定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國辦發[1994]48號)明確提出,地質礦產部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和規劃,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動態監測和儲量審批管理,監督管理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二,地下水資源和環境的監測

地下水資源系統是壹個復雜系統。在自然狀態下,受大氣降水補給,儲存在含水層和徑流中,以泉水或其他形式從地表排出。壹般來說,淺層地下水的動態受大氣降水、地表水和含水層特征的影響,而深層地下水是在壹定地質條件下地質作用的結果。地下水資源在長時期內形成動態平衡。人類活動的幹擾破壞了這種平衡,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時有發生。為了減少和避免地下水資源變化引起的地質災害,必須對地下水資源和環境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數據進行預測,並制定治理方案。

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是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工作,屬於社會公益性工作。其工作成果直接用於社會和政府管理,為國家地下水資源開發管理和保護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A)地下水資源和環境監測系統

1.監控系統設置

我國地下水監測系統建設始於20世紀70年代,現已有2萬多個監測點,覆蓋31個省(區、市)。監測機構主要分為國家監測站、省(區、市)監測站和市(地)監測子站。

我國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點分為國家級、省(區、市)級和市(地)級。根據監測點觀測內容和性質的不同,監測網分為區域網和城市網兩種。

2.國家監測網絡

由國家監測點組成的國家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網是國家監測基準網之壹,是中國環境監測網的壹部分。建立全國監測網的目的是從宏觀上掌握我國主要地區和城市地下水的動態變化以及地下水開發引發的環境地質問題,為宏觀管理決策服務。

建立區域地下水資源與環境動態監測網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區域地下水的形成規律,掌握地下水的自然動態特征。區域地下水資源監測網應按地下水含水層系統、水文地質單元等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布置。區域地下水資源與環境監測網主要布設在中國主要的盆地和平原,如松嫩平原、遼河平原、黃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柴達木盆地等。,以及巖溶水分布區、紅層基巖裂隙盆地和可能形成區域性地下水環境地質問題的區域。

建立城市網的主要目的是掌握人類活動影響下地下水的動態特征及其引起的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主要布置在以地下水為主要供水水源或部分供水水源的重要城市和因開采地下水導致環境地質問題突出的城市。監測網絡主要布置在大中城市、沿海開放城市、重點旅遊城市、新興工業城市和沿江、交通幹線重點城市。監測網應能控制城市地下水的補給區、徑流區和排泄區,區域地下水下降漏鬥區和突出環境地質問題區。目的是監測城市地下水資源動態和地下水資源開發引起的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

3 .省(區、市)和市(地)級監測網絡

由省(區、市)級和市(地)級監測點組成的省(區、市)級和市(地)級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網,應當根據本省(區、市)和本市(地)的特點和監測內容,參照國家監測網布設。

(2)地下水資源與環境監測內容

地下水資源與環境監測主要包括區域監測、開采性監測、特殊性監測和研究性監測。區域監測可以了解區域地下水的時空變化特征,為其他觀測提供地下水背景值。采礦監測提供了人工開采後地下水的動態發展變化過程。壹般觀測點位於水源內。特殊監測是針對壹些特殊情況觀測地下水位。如礦區排水過程中的地下水位監測、滑坡中的地下水位變化監測、地震預報中的地下水位監測等。研究性監測是為研究地下水資源而設置的監測點,如平衡試驗場的監測、地表水與地下水的相互轉換等,特點是觀測頻率高,觀測點相對集中。

地下水資源與環境的監測內容包括:

(1)地下水監測。通過選擇有代表性的井、洞、泉等地下水露頭進行監測,測定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溫和水化學成分。

(2)地下水資源環境變化引起的地質環境災害及災害監測。包括地面沈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面變形和塌陷、滑坡、泥石流、海水入侵等。

(3)監測信息的整理和利用

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信息是環境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網絡收集、整理、分析,定期向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部門和用戶提供的信息報告。地下水資源與環境的通報、預報和監測報告必須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壹般在每年3月底前,報送年度國家地下水監測點的地下水位、水質、水溫、泉流量等監測數據。在每個“五年計劃”的第壹年,提交全國地下水監測點的基本情況和平面位置圖。如有變更,應及時報告變更內容。監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地下水動態通報是各級監測站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並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地下水狀況報告,主要反映地下水動態現狀(水位、水質、水量)、與上年相比的發展趨勢以及地下水開發誘發的主要環境問題。

(2)地下水動態預報是由各級監測站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質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年度地下水動態發展趨勢報告。可以按地區和城市分別編制。

(3)地質環境監測報告是各級監測站取得的地質環境監測評價技術成果,提供給各級政府和規劃決策部門使用。地質環境監測報告分為年度報告和五年報告。年度報告主要闡述年度地質環境變化、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發展趨勢。五年報告要系統分析總結地質環境變化情況,進行定期研究和趨勢分析。

三。地下水資源和環境勘探開發的監督管理

(A)地下水資源管理和環境勘探

根據勘查區塊登記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源勘查項目登記管理,頒發勘查許可證,管理勘查單位資質,制定地下水勘查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勘探質量的監督管理,包括施工質量的現場檢查和現場驗收,審批地下水勘探報告;集中開采地下水資源的,其水源勘查報告和儲量應當報儲量審批部門審批;勘查成果資料應按照資料報送辦法報送,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的審批實行歸口管理。

(二)地下水資源與環境開發的監督管理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地下水資源的資源基礎、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建設和有效保護的監督管理。開發監督管理既要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又要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對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職責作出了詳細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地下水資源和環境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轄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辦法和規章制度。

(2)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的新情況,地下水資源的分布、富水性、取水層位和開發利用情況,積極參與組織本地區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

(三)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省(區、市)、市(地)、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計劃開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

(四)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進行監督管理,檢查劃定的禁止取水區是否存在擅自開采地下水資源或者擅自增加取水量的問題。擅自開采地下水資源或者增加開采量的,責令停止非法開采,並及時向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查處情況。

(五)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大中型建設項目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和供水水源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取水戶的開采井布局、開采方案和對水源地地質環境的影響,經批準並簽署意見後,方可申請取水許可。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計劃和總結。未能及時報送的,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用水戶舉報。

(6)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經現場調查和統計分析後,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超采情況、可能存在的地質環境問題和合理開發利用建議,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充分利用地表水和符合灌溉標準的廢棄水進行人工回灌,補償地下水資源。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地下水人工回灌項目。

(七)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源開發的現場檢查。內容包括是否按照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開采層位、井點布置、開采方案和允許開采量進行開采。地下水監測中是否有大中型建設項目地下水源地的水位、水溫、水質、水量。水源影響範圍內是否有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發現有地質災害隱患或者災害的,應當按照“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責成有關單位采取措施治理地質災害隱患和地質災害,調整地下水開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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