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建築物拆除、道路清掃、物料運輸和儲存、采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中產生的松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由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物價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相關政策措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揚塵汙染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揚塵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揚塵汙染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汙染監測網絡,加強大氣顆粒物濃度和道路揚塵負荷監測,定期發布揚塵汙染環境信息。第八條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制和防治措施,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施工單位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第九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條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汙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壹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制,采取覆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防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功能的材料,或者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保持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的整潔。
管道、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采取灑水、回填溝槽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汙染。
禁止工程施工單位從高處傾倒或者拋擲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築垃圾。第十二條道路清掃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a)在主要城市道路上推廣使用機械化清洗和沖刷方法,如高壓清洗車;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範;
(3)路面損壞時,應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汙水汙泥應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第十三條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帶泥帶灰上路。
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應當覆蓋密封,防止運輸過程中物料遺撒或泄漏造成揚塵汙染。第十四條在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堆放物料,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規定:
(壹)堆場、路面應當硬化,並保持路面整潔;
(2)圍欄、防風抑塵網等設施。應在堆場周圍提供高於儲存材料的。大型車場應配備專門的車輛清洗設施;
(3)堆場的材料應根據材料種類采取覆蓋、噴灑、圍欄等防風抑塵措施;
(4)露天裝卸物料應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密封輸送物料應在裝卸地點配備吸塵、噴霧等防塵設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綠化責任制,因地制宜地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的綠化,防止揚塵汙染和土壤風蝕。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防治揚塵汙染的需要,劃定禁止采砂、采石、加工石灰石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汙染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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