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誰知道如何處理維護法律和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關系?

誰知道如何處理維護法律和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關系?

第壹,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是維護當事人權利的前提。近年來,我國的訴訟模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淡化了過度的職權屬性,強化了當事人對程序和實體的控制,強化了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對抗性。在這種訴訟模式下,雖然是法官指導訴訟過程,但當事人的權益卻是由當事人自己主導的:在訴訟過程中,從起訴、辯護、質證到法庭辯論,這些過程都需要當事人自己來完成,因此當事人的法律素養往往決定了其訴訟權利的行使以及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官的認可;實體權利也是如此。當事人能否享有實體權利,其權利基礎是什麽,能否享有打贏官司的權利,很多問題都需要具備壹定的法律知識。正因為如此,當事人需要律師參與訴訟,代表其進行訴訟活動,以避免法律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職業,是律師義不容辭的職責,所以律師執業的過程就是維護委托人權利、實現委托人利益的過程。法律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就應該以維護公民權利的態度來維護律師的權利。這是壹個合乎邏輯的必然結論,也是律師作為法律活動主體應有的禮貌。然而現實卻恰恰相反:雖然律師都在呼籲權利,但至今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

有時候連自己的權利都實現不了。

二是現實中律師“執業難”,難以發揮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作用。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提供者,是當事人利益的代表,他們為當事人主持正義,理應受到尊重。但實際上,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律師的形象被扭曲,甚至被認為是“麻煩制造者”。當然,這與我國民眾法律素質較低有關,但這種現實也導致了對律師執業的不尊重。律師的詢問權和取證權無法得到保障。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律師有權收集材料、查詢涉案信息,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國家公權力機關和部分企事業單位可以以“涉及隱私”、“不符合部門規定”為由拒絕或設置障礙,導致律師工作難以開展。如果相關單位不配合,律師的取證權就無法實現。實踐中,律師依法行使取證權時,經常被被調查單位拖延或拒絕。雖然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和律師在確實無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但這並不涉及判斷標準,而且在實踐中,單位無法取得證據的情況通常不被認為是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法定情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申請往往得不到支持,證據無法取得,當事人的權利根本無法實現。

三、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實現維護法律和維護當事人利益的統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是《律師法》對律師職責的規定。通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個案中追求公平正義,從而維護法律尊嚴,實現法律秩序的普遍正義。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與法律價值的實現是統壹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維護,就不可能有公平正義的實現,當事人的利益需要律師來維護。因此,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是保障當事人權利和法律的前提。其中的關系是:律師的執業權利——當事人的權利——法律的公平正義。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為基本原則是法律確認的。我認為:(1)訴訟法應該細化律師的權利,同時為其他訴訟主體設定義務,保證這些主體不得妨礙律師合法執業,並有積極配合的義務。這些主體違反上述義務,無故阻撓律師依法執業、行使律師權利的,應當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2)《律師法》應該是律師權利的保障。不應該將其定義為壹部管理律師和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而應該擴大律師執業權利確認和保護的內容,成為壹部真正的律師法。

  • 上一篇:社區老年人防詐騙簡報
  • 下一篇:何謂愛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