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高素質幹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幹部教育培訓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遵循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鬥、執政為民的要求,著力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 推進學習型政黨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幹部教育培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要按照黨和國家的要求,把握幹部成長規律和教育培訓需求,分層次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激發幹部學習的內在動力和潛力,增強幹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對所有員工進行培訓,確保質量。幹部教育培訓面向全體幹部,為人人受教育、成才創造條件,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實現幹部教育培訓的規模、質量和效益的統壹。
(3)全面發展,重在能力。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和德才兼備原則,全面提高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業務素質和健康素質,把能力培訓貫穿幹部教育培訓全過程。
(4)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緊密聯系國際形勢的新變化、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進展、幹部的思想和工作實踐,引導幹部運用所學的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5)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委、人大、政府、CPPCC委員會、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幹部教育培訓。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五條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
第六條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的統籌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和調控職能。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幹部的教育培訓,指導本系統的專業培訓工作。
第七條地方各級黨委領導地方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幹部教育培訓的方針政策,將幹部教育培訓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部署地方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的組織部門主管地方幹部的教育和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
第九條部門和地方雙重管理的幹部教育培訓由主管方負責組織;經協商,也可由協調員組織。
第三章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條幹部有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
第十二條幹部應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壹)在職期間的各種崗位培訓;
(2)晉升領導職務的在職培訓;
(三)針對特殊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四)初次培訓的新記錄(聘用);
(5)其他培訓。
第十三條省部級、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累計3個月以上。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因特殊情況未達到提拔前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拔後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幹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壹般每年不少於0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十四條幹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五條幹部在組織上參加脫產教育培訓,壹般應享受在職同等待遇。
第四章內容和方法
第十六條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崗位職責的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幹部的特點,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專業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培訓為基本內容,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 並綜合運用組織培訓與自主學習、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國內培訓與海外培訓等方式,促進幹部整體素質和能力的提升。
第十七條政治理論培訓重點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正確政績觀、黨的歷史、優良傳統作風、黨的紀律、國情國力教育,引導幹部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鞏固理論基礎和利益觀。
黨外幹部要根據自己的特點進行政治理論培訓。
第十八條政策法規培訓以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為重點,圍繞黨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進行培訓,提高各級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第十九條業務知識培訓側重於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知識培訓,提高幹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培訓應當按照改善幹部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壹條堅持和完善組織培訓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幹部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脫產培訓。幹部所在單位按計劃完成了培訓任務。抽調的幹部必須服從組織的培養。
實行幹部培訓計劃申報制度。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在抽調下級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參加培訓時,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培訓和重復培訓。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幹部在職自學制度。鼓勵幹部在業余時間參加學習和培訓。
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對幹部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幹部自主選擇學校。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幹部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內容和時間。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或者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幹部自主選課的教育培訓計劃,明確要求,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和改進境外培訓。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出國培訓項目,選擇最佳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註重培訓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幹部特點,綜合運用講座、調研、案例、模擬、體驗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推廣網絡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幹部教育培訓。
部門、行業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發揮自身優勢,承擔相關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和境外培訓機構承擔幹部培訓項目。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幹部教育培訓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十九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幹部教育培訓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要根據培訓需求,深化教學改革,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班和學制,完善學科結構和課程設計,提高教學水平。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要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動態高效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支持條件好、優勢明顯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壹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準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取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並公布相應的準入標準。
培育和規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以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為導向的公開、平等、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
第三十二條幹部教育培訓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第三十三條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註重培養,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
第六章教師、教材和經費
第三十四條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設壹支高素質的幹部教育培訓教師隊伍。
第三十五條從事幹部教育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能夠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六條專職教師實行崗位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建立專任教師知識更新機制,確保專任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總時間不少於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教師考核評價體系。
聘請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管理人員、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揮兼職教師的作用。
建立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教育培訓師資數據庫,實現資源* * *。
第三十七條幹部培訓教材建設應當滿足不同類型幹部教育培訓的需求,以提高幹部綜合素質和能力為重點,逐步建立開放、多樣、有特色的教材體系。
第三十八條堅持幹部培訓教材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做到編審分離。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寫審查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幹部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和教學大綱,審定全國幹部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可以根據大綱的要求,編寫適應需要、有自己特色的幹部培訓教材,並可選用國內外優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幹部培訓教材編寫、出版、發行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應當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保證幹部教育培訓的需要。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
第七章評估與評價
第四十壹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和激勵機制。把幹部教育培訓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用晉升的重要依據之壹。
第四十二條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包括幹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對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專業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四十三條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根據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培養和自主選拔幹部的考核,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幹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幹部所在單位進行;出國培訓的考核由組織者或幹部所在單位進行。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健全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年度考核和任用幹部時,應當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規範簡便的評估方法,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第四十七條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評估結果,提出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章監督和紀律
第四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壹條幹部因故未參加教育培訓或者不符合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幹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對弄虛作假騙取學歷或學位的幹部,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三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幹部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壹)以不正當手段招收學生;
(二)以幹部教育培訓為名組織國內外或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幹部教育培訓費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頒發學歷或者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培訓證書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幹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