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開發區、鎮、街道工會負責本轄區內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產業工會負責產業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負責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第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實事求是、依靠群眾、密切配合的原則。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第七條市、縣、開發區工會應當與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共同建立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制度、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反饋制度、勞動維權評估制度以及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單位的記錄和通報制度。第二章監督和實施第八條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壹)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二)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三)支付形式和時間、加班工資、最低工資及其他相關工資;
(4)社會保障;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七)對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
(八)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市、縣、開發區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鄉鎮、街道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調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第十條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對本行業、本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對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監督意見;對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向下級工會報告,並向上級工會報告。第十壹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勞動法律監督小組由具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資格的工會工作人員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委員會主任和監督小組組長由同級工會主席或副主任擔任。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可以聘請有關行政部門人員和社會人士參加。第十二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勞動法律監督小組應當接受同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市總工會負責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培訓和考核,頒發監督員證。第十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遵紀守法,公道正派,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第十四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接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勞動法律監督小組的委派,調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第十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經委派,可以進入用人單位或者用工現場,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調查有關的資料。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第十六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履行職責,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工資、職務和職級不受影響,不得隨意調整崗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