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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護的程序和法律依據是什麽?

如果當事人想申請監護人,這個時候可能有壹些知識需要了解,那麽申請監護人的程序和法律依據是什麽?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申請監護人要有壹定的法律依據,如下文所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0。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7.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訴訟期間指定有關組織作為法定代理人。198.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經過審判,發現指定沒有不當,起訴應被駁回;指定不當的,應當撤銷指定,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檢察官、原指定單位和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代表被監護人進行訴訟。11.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中的接觸情況等因素確定。12.《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13.為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壹)、(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壹)、(二)、(三)、(四)、(五)項的規定作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序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選擇後序監護資格的最佳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15.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16.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指定監護人,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視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按變更監護處理。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19.被指定人拒絕接受指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責任壹般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21.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無權撤銷另壹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有犯罪行為、虐待子女或者對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的除外。22.監護人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監護人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被代理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3.配偶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將孩子交給他人收養。收養對子女健康成長無害,並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視為收養關系成立;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主張收養關系無效。本文是對監護人的壹些相關規定在法律層面上的詳細解釋,同時可以知道什麽樣的人可以成為監護人,因為這樣既可以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又可以知道申請監護人的程序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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