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際仲裁院註冊地址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依法履行仲裁委員會職責,依照本規定和《深圳國際仲裁院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進行管理和運作。第三條深圳國際仲裁院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定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獨立運作。
深圳國際仲裁院建立了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第四條深圳國際仲裁院應當開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國際商事仲裁先進制度,公平合理地解決國內外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深圳國際仲裁院可以通過仲裁、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要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議。第二章理事會第五條深圳國際仲裁院設立理事會,作為裁決機構。第六條深圳國際仲裁院董事會由11至15名董事組成。理事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二至四人。
董事均為法律界、工商界及其他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其中不少於三分之壹為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他地方的外籍人士。第七條董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主任委員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任命。第八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會議事規則、仲裁規則、調解規則和其他形式的爭議解決規則;
(二)審議提出深圳國際仲裁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三)審批專門委員會或者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決定專門委員會或者專業委員會的組成;
(四)建立仲裁員名冊,決定仲裁員和其他爭議解決專家的任免;
(五)審查批準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六)審批內設機構的設立、變更方案和用工規模;
(七)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仲裁員報酬制度、執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和報酬制度;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制定理事會運作的各項制度;
(四)章程和仲裁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根據工作需要或不少於三名董事的書面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會議。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代為負責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以投票方式對相關事項進行表決,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全體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第三章執行管理機構第十壹條深圳國際仲裁院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壹人,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負責實施和管理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是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受理事會監督。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第十二條秘書長、副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提名,秘書長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聘任。第十三條秘書長在副秘書長協助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負責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組織對仲裁員和其他爭議解決專家的培訓和考核;
(四)負責仲裁庭的日常行政管理;
(五)組織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內設機構設置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
(六)決定工作人員的崗位設置和聘用條件,聘任或者解聘內設機構工作人員;
(七)章程、仲裁規則和其他形式的爭議解決規則以及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