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2日06:02北京青年報
本報記者閆建利報道學生上學、離校、返校、離校時發生的人身傷害等事故。如果學校行為沒有不當,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記者昨日了解到,教育部剛剛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
《辦法》的適用範圍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造成上學難的。
有人身傷害後果的事故處理。
《辦法》明確了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十二種情形,如校舍、場地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辦法》還專門規定了六種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沒有任何不當行為,學校沒有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下列四種情形下發生的事故,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下學、離校、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評論:家長不能再把孩子“交給”學校了。
醞釀多年,國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於出臺,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終於有法可依。
目前這份《辦法》明顯參考了近年來圍繞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各類糾紛和訴訟,很多條款都有明確的針對性。這是符合立法規律的,各界人士不懈呼籲也不無道理。
《辦法》明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這壹定義不僅打破了此前學校與學生權利關系的爭論,也為整個《辦法》定下了基調。
《辦法》不僅明確了學校不承擔對學生的監護責任,還明確規定了“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在這樣的規定下,學校如果教育、管理、保護不力,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即使傷害發生在校園內,學校也不必承擔無過錯責任。《辦法》中的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就是基於這壹原則。
近年來,圍繞校園傷害事故的訴訟,大多是家長起訴學校。家長的主要理由是,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就“交給了學校”,實際上是家長把學生的監護責任委托給了學校,所以學校對學校發生的壹切事故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從過去的案例來看,在缺乏明確的法律定義的情況下,法院通常至少部分支持這壹主張。但是最近幾年,很多爭論剛剛發生。
現在《辦法》出臺了,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意味著父母即使在未成年子女上學期間,也仍然要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父母“把孩子交給學校”的觀念和相應做法必須改變。比如,學校沒有過錯,家長應對不當行為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如果其他孩子的不當行為對自己的孩子造成了傷害,那麽“造成事故”的父母就是訴訟的對象。
這個《辦法》的出臺,預計會受到大多數學校的歡迎。有些家長可能會有些疑惑,因為如果孩子真的不幸受傷,家長會覺得沒有追索權。好在辦法還規定,鼓勵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也鼓勵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大家都認為無辜的意外傷害有望得到社會化的賠償。(記者張天蔚)